浙江起草新交通管理规定 限牌或成治堵重要一招
发布时间:2013-06-07

浙江起草新交通管理规定 限牌或成治堵重要一招

城市治堵,各界正在苦觅良方。昨天,记者从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有关部门起草了一份《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准备提请省政府审议,在这之前,想听听你的意见。

《规定(草案)》里面新想法不少,比如提出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不得新设占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停车位等,还明确提出:政府可根据权限对小汽车采取提高停车收费、新增牌照额度控制等措施。

大家可以登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zjfzb.gov.cn)上查看文件全文。要提醒大家的是:一、提意见、建议截止到618,可通过网页直接留言或发送电子邮件到sfzblfzq@163.com;二、614日上午,省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举行恳谈会,跟大家聊聊草案,并现场听取大家意见,有意者可通过电话及传真0571—87052443等方式报名。

政府可控制新增牌照额度

提高停车收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

关于限牌,民间呼声由来已久,交警部门表态非常慎重:短期无可能。但在《规定(草案)》中,限牌还是作为限制小汽车的手段之一出现: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建设预期等因素,可以根据权限对小汽车等车辆采取限行、限停、提高停车收费、新增牌照额度控制等具体措施。

前三种方式,杭州或正在实施或有意实施。倒是新增牌照额度控制的提法,大家并不熟悉。如何控制?对于这个问题,相关部门昨日没有正面回答。尽管(限牌)短期内可能不会,但长期下去,这肯定是一个手段。相关人士分析。这番话背后,杭州的现状是:主城区机动车数量逼近103万(截至5月底),今年以来,上牌量还在以每个月1.2~1.3万的数量在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草案)》中说,包括采取提高停车费等措施后增加的收入,应当全部上缴本级财政,用于发展公共交通。

公交提速:

高峰期时速不低于12公里

《规定(草案)》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讲公共交通。尤其是在公交路权优先方面,有专门条款提出:常规公共交通的准点率应当不低于80%,干线的高峰期行程速度应当不低于15公里/小时,一般线路的高峰期行程速度不低于12公里/小时。

如果你对这个数据没啥概念,那就看看杭州目前的数据:杭州目前普通公交的平均速度为12.5公里/小时,高峰期为8—9公里/小时;快速公交平均速度为18公里/小时,因为有专用道保障,高峰期的平均速度也能保持在18公里/小时左右。

如果按照《规定(草案)》的要求,就意味着一般线路(普通公交)的高峰期平均速度要从8—9公里/小时,提高到12公里/小时,提速幅度达50%左右——当然,杭州已经在采取措施了,根据《2013年度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到今年年底,主城区公交车高峰时段平均运送时速,要提高20%

在追求的同时,《规定(草案)》也提及了慢行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绿化带、河岸、公园道路及支路小巷等,布设步行道、自行车道及停车设施;中小城市应该重点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比如,城市可以根据实际,在人流集中的大型商业中心、办公区、公共交通枢纽等区域,结合周边建筑、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及地下空间,建设步行连廊等立体步行系统。

中心城区主次干道

不得新设占用车道的停车位

机动车越来越多,停车位供不应求,不过,《规定(草案)》还打算给停车位做减法——在中心城区的主、次干道不得新设占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停车位;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取消。

这条规定乍一看的确是在减少停车位,但从交管部门相关人士的眼中看来,效果比增加停车泊位还要好:设置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停车位尽管解决了部分停车问题,但对交通的影响却更大了。如果减少这样的路面泊位,反而对缓解交通拥堵有好处。一方面,可以引导大家进入中心区域采取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另一方面,有需求的可以进入地下停车设施。

近期,杭州延安路、武林路等路段就正在减少路面停车泊位。今年底前,杭州将取消10%的路内公共停车泊位。

最近,杭州拟对停车费进行调整备受市民关注。《规定(草案)》在说到停车费时,明确了这样几个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位,其中心城区的停车收费应当高于其他区域的停车收费,同一区域内占用道路的停车收费应当高于道路外的停车收费,同一停车设施白天的停车收费应当高于夜晚的停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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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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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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