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律师: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3-05-31

温州刑事律师: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朱甲,,70,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朱乙,,39,个体经营户。

199396,某市居民食用富春熟莱店生产、销售的盐水鹅等熟菜后,122人发生食物中毒,其中10人住院。97上午8时许,某市防疫站接到报告后,即派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了解,中毒者系用富春熟菜店生产、销售的熟莱所致后,9时许赶到富春熟莱店,将上述情况告知该店实际经营者朱甲之妻颜某,并发出"停止经营"的书面通知。颜某遂派人告知朱甲,让其回来处理。被告人朱甲接报返回途中经过春富熟莱店时,又告知其子被告人朱乙,让其亦回家。朱甲、朱乙先后赶到朱甲住处后,被告人朱甲与颜某等商量后认为,顾客是食用6日制做的盐水鹅等熟菜中毒,7日制做的盐水鹅熟菜可能不会有问题,如果停业经济上会受损失。朱甲遂决定将7日生产的部分盐水鹅等熟莱拿到春富熟菜店去卖,朱乙表示同意,此后,朱甲、朱乙于97下午及8日上午,分两次将97生产的部分盐水鹅等熟菜转至春富熟菜店销售。本市居民食用该店销售的盐水鹅熟莱后,又有104人食物中毒,其中6人住院。某市卫生防疫站再次接到报告后,经调查了解到富春和春富两熟菜店的关系,令春富熟莱店停业,经某市卫生防疫站对剩余产品、中毒者粪便及加工熟菜的容器、用具等检测,认定这起食物中毒事件是由于富春和春富两熟食店生产、销售的盐水鹅等熟菜被溶藻性弧菌污染所致。

[问题]

朱甲、朱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销售,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它构成的要件为: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包括国家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其三,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这种故意表现为明知所生严和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继续生产和销售,其中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的态度,既可能是放任的心理,也可能是过失的心理。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朱甲、朱乙在明知他们生产、销售的盐水鹅等熟菜已引起他人食物中毒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经济损失,仍将尚未销售的盐水鹅食品继续销售,显然其主观上对可能再次引起他人食物中毒的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由于其生产、销售的熟菜食品经检验确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且其行为造成了上百人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因此,法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朱甲、朱乙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按照我国《刑法》第143条的规定,对朱甲判处有期徒刑3,罚金人民币1.26万元,对朱乙判处有期徒刑1,罚金1800元。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欢迎访问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http://www.wzxb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