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介绍、容留卖淫罪改判案
发布时间:2013-04-16

蔡某某介绍、容留卖淫罪改判案

原台州市某某县人民法院认定,某某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蔡邦某经事先合谋,租赁某某县某某公司三楼出租房用于介绍、容留卖淫活动,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蔡某某还要求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卖淫女。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将卖淫女小白介绍给嫖客某某人,并由被告人蔡邦某将小白和某某带至县某某公司三楼租房内进行嫖宿。事后收取介绍费50元。51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将卖淫女郭某、王某、黄某带至该房准备卖淫。被告人蔡某某打电话叫来嫖客葛某某,将郭某介绍给葛,并容留在租房进行嫖宿。稍后,被告人蔡某某又将王某、小凤分别介绍给嫖客王某某、陈某某,并容留在租房中进行嫖宿。同期间的一夜,被告人蔡某某、蔡邦某将卖淫女小李介绍给嫖客毛某某,在某某县城关某某宾馆进行嫖宿,事后收取介绍费50元。某某年65日夜,被告人蔡邦某被某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公安机关责令其打电话给被告人蔡某某,获知被告人蔡某某在某某按摩厅后,随即抓获被告人蔡某某。

同时某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蔡邦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卖淫罪;被告人蔡某某、蔡邦某介绍、容留卖淫达五人次,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蔡某某、吴某某服判,没有提出上诉,被告人蔡邦某不服,被告人蔡邦某家属找到本律师,要求代为提起上诉,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蔡邦某,认真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后,认为被告人蔡邦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属立功表现,但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蔡邦某的立功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对被告人蔡邦量刑畸重,通过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改判被告人蔡邦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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