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温州大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04-05

西安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

       原告王霞琴等148名小股东以东盛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其在投资东盛科技股票中遭受包括投资差额、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12年6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盛科技于1996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771。2010年4月13日,因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没有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及郭某、张某等15名责任人因虚假陈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这起小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西安中院非常重视,决定调解此案。2012年12月7日,经法院主持,148名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东盛科技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王霞琴等148名小股东共支付1295.84万元,逾期各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本案是2012年最大的虚假陈述索赔案,是继东方电子、大庆联谊、杭萧钢构、科龙电器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之后的又一经典案例。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而引发,往往涉及众多受损股东,赔偿数额较大,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影响甚巨,而西安中院处理的东盛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就是这种情况。

       对于这起小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西安中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本着调解优先、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原则,经过长期细致的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成功调解结案。一是充分发挥了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西安中院院长任高潮等院领导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思路,亲自参与制订调解方案,采取了分类处理的方案,逐一确定了148件案件的具体赔偿及补偿数额,一次性调解解决。二是坚持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揭露日时点、系统风险等主要焦点问题积极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判断,适度平衡双方利益,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理性地解决纷争。尤其是本案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三是实现了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148位受损股民获得了1295.84万元的赔偿,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偿比例较高的案件。四是实现了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148件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综合平衡了股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法人股股东等各方的利益,极大地提升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增强了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广大投资者心目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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