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兴国涉嫌抢劫案
一、简介:
2005年1月18日被告人贾兴国从山东省苍山县乘车到北京,2005年1月19日16时,被告人贾兴国从北京乘1467次列车到黑龙江省泰来县探视岳父。由于春运车内特挤,上车后在3至4车间站着,列车到达辽宁省葫芦岛站,被害人图洛明等人上车,后来在3车找到了座位,2005年1月20日4时,被告人贾兴国和一老头一起喝酒,被告人贾兴国找座回走时,一起喝酒老头对其说“山上凉,我俩孩子找你”,被告人贾兴国问什么意思,一起喝酒老头不说,使被告人贾兴国处于恐惧之中。这时来一个黄头发的小青年说:“把你的骨头渣子摔没它”,加重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恐惧。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穿黑皮甲克的人限制被告人贾兴国的人身自由,被告人贾兴国哀求也无济于事。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的人往车下仍两个手提包,图洛明拾掇被告人贾兴国的包,被告人贾兴国怕因看见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从车上向下仍包裹,从而把自己仍下火车。把剩下的半瓶酒全部喝下壮胆,并向图洛明求饶,图洛明装不明白,恐惧中的被告人贾兴国拿出了水果刀,卡在图洛明脖子上,左手拽图洛明脖领子说:“你给我送到泰来!”两人互相在过道撕扯中被列车员抢下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水果刀。
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应当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过辩护律师辩护,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兴国有期徒刑五年。辩护律师代写上诉状,二审法院直接对被告人贾兴国取保候审,且至今两年多仍然取保候审,事实上已经做无罪处理。
二、辩护思路梗概:
紧紧围绕侦查人员史顺新不可能同时在讯问被告人贾兴国又在询问证人潘晓岭展开辩护。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及会见被告人分析,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侦查机关引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供述。证人等没有出席法庭,其言词证据不能采纳。从事实认定上做无罪辩护。
三、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和齐齐哈尔致远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被告人贾兴国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贾兴国的同意,分别指派王发旭律师(也就是我本人)和臧庆玲律师担任被告人贾兴国涉嫌抢劫一案一审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复制并认真研究了贵院提供的本案卷宗材料,并与臧庆铃律师一同于2005年3月28日14时至15时10分会见了被告人贾兴国,我本人又于2005年4月7日13时50分至14时15分会见了被告人贾兴国。同时,我们向法庭申请通知被害人图洛明及证人张大伟、潘晓岭、艾景志、贾平出庭做证。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兴国的行为尚不能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 本案的事实真相极有可能是这样的。
2005年1月18日被告人贾兴国从山东省苍山县乘车到北京,2005年1月19
日16时,被告人贾兴国从北京乘1467次列车到黑龙江省泰来县探视岳父。由于春运车内特挤,上车后在3至4车间站着,列车到达辽宁省葫芦岛站,被害人图洛明等人上车,后来在3车找到了座位,2005年1月20日4时,被告人贾兴国和一老头一起喝酒,被告人贾兴国找座回走时,一起喝酒老头对其说“山上凉,我俩孩子找你”,被告人贾兴国问什么意思,一起喝酒老头不说,使被告人贾兴国处于恐惧之中。这时来一个黄头发的小青年说:“把你的骨头渣子摔没它”,加重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恐惧。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穿黑皮甲克的人限制被告人贾兴国的人身自由,被告人贾兴国哀求也无济于事。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的人往车下仍两个手提包,图洛明拾掇被告人贾兴国的包,被告人贾兴国怕因看见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从车上向下仍包裹,从而把自己仍下火车。把剩下的半瓶酒全部喝下壮胆,并向图洛明求饶,图洛明装不明白,恐惧中的被告人贾兴国拿出了水果刀,卡在图洛明脖子上,左手拽图洛明脖领子说:“你给我送到泰来!”两人互相在过道撕扯中被列车员抢下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水果刀。由于侦查人员采取煽嘴巴子及不让三天未睡觉的被告人贾兴国睡觉,并采取引诱取证,伪造被告人供述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加上被害人图洛明的陷害,导致了这个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
1、 侦查机关引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供述。
2005年3月28日被告人贾兴国的两位辩护人做的谈话笔录中(当庭也是这
样供述的),第四页11行。审我时打我嘴巴子,不让我睡觉。第四页第13行至19行。问:是否说“给我点钱”?答:没有,我见关我两天了,有一个年纪大的警察提示我“你是想要点钱回家过年,是这么事吧”?另一警察就记上了,我着急回泰来,把我弄在一个小站(事实是一直在车上,没有在小站,说明被告人贾兴国恐惧的程度之深),一直在火车上审我,我睡着了就把我搞醒,我按他的说法说了,他才送我回到齐齐哈尔了,他才给我弄了个持刀抢劫。该笔录的第六页第9行至13行。问:为什么不说实话,却说向戴口罩的要钱了?答:┅┅一个年龄大的警察,说话象娘们似的人说“是吧,想向他要点钱好回家过年?”我认为顺他说的说没什么大事,好回家过年,已经押我两天了,为了早回家。以后不敢改口了。
这足以说明侦查机关利用不让被告人贾兴国睡觉,急于回家过年的心理,引
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不利于自己的,利于定性为抢劫犯罪的供述。违反了《刑诉法》第40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2、侦查机关将被告人贾兴国带到非法定羁押场所羁押。
2005年3月28日被告人贾兴国的两位辩护人做的谈话笔录中(当庭也是这
样供述的),第四页倒数第3行至第五页第6行。问:还有什么情况?答:没送我来看守所前,不是年龄大的警察带我到一个小旅店,受害人也来了,两警察给我们调解,我同意拿两千元,警察说得三千元钱,戴口罩的和他妈一起来的,不同意。戴口罩的临走说:“你把事弄好,明天回去我给你接风。”戴口罩的走了,警察给我送这里来了,和两个警察一起来的有一个便衣,便衣说:“人都带来了,怎么还不判个3年5年的”。
侦查机关于2005年1月20日下午将被告人贾兴国送押看守所前,将被告人贾兴国带到齐齐哈尔市的一个小旅店内进行的所谓的调解,并且调解的警察与被害人及便衣不恰当的谈话,足以使被告人贾兴国产生侦查机关与所谓被害人关系亲密的直觉,导致被告人贾兴国处于极度恐惧当中,对于引诱说过的假话不敢改口,没有见到律师前不敢说出事实的真相的严重后果。
2005年1月20日18:31列车(1468次)到达齐齐哈尔,21时40分才讯问被告贾兴国,才送到看守所,期间干什么了?进行所谓的调解是具备充分的时间的,被告人贾兴国的当庭陈述是真实的。侦查机关将被告人贾兴国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的一个小旅店属非法羁押,违背了应当先羁押后提审的原则。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之规定:“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员提解。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告人贾兴国产生侦查机关与所谓被害人关系亲密的直觉,对于引诱说过的假话不敢改口,没有见到律师前不敢说出事实的真相的严重后果。
辩护人的上述谈到的事实真相以及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可能法官、公诉人、在座的听众会说:仅凭被告人贾兴国的陈述,是在编故事吧?下面辩护人用证据说明被告人贾兴国没有抢劫,被告人贾兴国的行为是防卫。
三、 **指控被告人贾兴国涉嫌抢劫犯罪证据不足。
1、 侦查机关违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如上所述,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引诱取证,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61条之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被告人贾兴国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预审正卷第02至06页贾兴国的供述,极有可能是在侦查机关取得被害人图洛明被害经过(卷宗26页)“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后,侦查人员采取引诱取证取得的证据。因为:①在2005年1月20日7时30分至1月20日8时30分,侦查人员史顺新不可能在讯问被告人贾兴国,因为从卷宗22至23页看侦查人员史顺新2005年1月20日7时10分至7时50分正在餐车询问证人潘晓岭,7时30分至7时50分侦查人员史顺新不可能会分身术同时向贾兴国和潘晓岭两人问话。证人可能随时下车,先询问证人更有可能,再者潘晓岭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于他的取证时间不应当是假的,也没有必要故意写上不真实的取证时间,只有解释为在2005年1月20日7时30分至1月20日8时30分,侦查人员史顺新没有讯问被告人贾兴国。②在2005年1月20日7时30分至8时30分正是餐车用餐高峰,不可能在餐车讯问被告人贾兴国。③如果不是后来写的假时间,是在取完讯问笔录写上的1月20日8时30分(只有取完笔录才能写上取笔录结束的时间)应当是较深色的墨水书写的。
其次,具说列车员及乘警都因此事立功,不能完全排除警察为了迎合被害人图洛明“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的说法,为了定抢劫罪名而采取引诱取证。
第三,被告人贾兴国的上述笔录结尾没有签署取证时间,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笔录结尾都签署准确的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分。
第四,如果是在2005年1月20日7时30分至8时30分取得笔录,又有被害人图洛明被害经过(26页),证人列车员张大伟2005年1月20日8时10分至8时30分询问笔录,证人潘晓岭2005年1月20日7时10分至7时50分询问笔录,以后并没有取得有用的笔录,系取证结束,为什么不是在1467次列车到达齐齐哈尔将被告人移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公安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公通字2001第70号)第一条规定,┅取证结束后,列车乘警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及盘查笔录、被害人、证人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一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可见,该笔录是在取得被害人图洛明“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
的被害经过后对被告人贾兴国进行诱供的产物。
第五,该讯问笔录的前两页没有抢劫犯罪的实质内容是浅色墨水;后三页有抢劫犯罪的实质内容的证据,是深色墨水。不能排除是将前两页及时间后来一次性重写的,只是被告人贾兴国在限制人身自由并深度恐惧的情况下,加上煽嘴巴子和不让睡觉,并引诱可以回家过年等,让什么时间签名就什么时间签名罢了。否则怎会出现取证完签写的2005年1月20日8时30分字体系浅色墨水?
2、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贾兴国实施了抢劫行为,
被告人贾兴国的供述与被害人图洛明陈述相互之间在关键点上存在不可能存在的明显矛盾,被害人图洛明陈述和被害经过也存在自相矛盾。
①从犯罪动机上可以排除被告人贾兴国实施了抢劫。
在5:50离列车到达泰来火车站7:57还有两个多小时的路程,春运期间旅客特多,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