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温州大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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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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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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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厂房租赁的有关规定,就厂房租赁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厂房座落、间数、面积、质量

1、出租方保证向承租方出租的厂房系本人所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

2、出租厂房概况:

出租厂房座落地址:温州农业技术开发示范区工业小区1-2-1号地块                            

出租厂房楼层数:五层楼房加楼顶户外广告位。                        

出租厂房使用面积:6949平方米。(按实际测量为准)

出租厂房质量:(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厂房租赁期限:租赁期共 12    200811日起20191231止。

第三条 租金

1、租金按(年)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内,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10万元定金;待交付使用之日支付余下的租金。以后在次年的1月31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的租金。

2、租金明细:一楼店面月租金35元/平方,二楼至五楼19元/平方。每二年递增10%,递增日为次房租交付时。

年限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备注

 

 

金额

 

 

 

 

 

 

 

年限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金额

 

 

 

 

 

 

 

 

合计

 

 

 

 

 

 

 

 

4、出租方收取租金时需提供收款证明,如需开具有效发票,则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费用,厂房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租赁税收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应帮助承租方提供方便,承租方按出租方指定帐户汇入租金。

5、承租方必须按时缴交租金,如不按时缴租,于拖延日的第十一天开始,每拖延一天附加拖延补偿年租金的4‰,如拖至30天仍不缴交租金,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房。房内用品归出租方作为承租方的赔偿损失费,如房内用品不足赔偿损失费,出租方有权向指定法院起诉。

第四条 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厂房的使用权归承租方,包括出租方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厂房外墙、屋顶、及厂房的附属配套设施(厂房内的相关空地说明附后、汽车车位、户外广告位)等,六楼屋顶由出租方自用并且不得发布承租户以外的广告等,墙沿广告牌,不会影响房屋结构前提下,要经甲方同意和有关部门审判,才能施工。说明:出租方第二期工程即将动工,其所用工地承租方不得占用。

第五条 厂房使用权的说明

1、租赁期间,承租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厂房的使用权分割成若干个经营项目并设立对应的公司。(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租方必须给予配合帮助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干涉。)承租方不得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使用权。

2、租赁期间,出租方欲对厂房设立抵押、担保、买卖而造成承租方无法经营的,则由出租方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3、出租方如确需厂房出让应征得承租方同意并必须使双方的合同得以履行并保证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得以延续为前提,否则出租方任意行为则视为出租方违约,按合同约定给予承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4、厂房出让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第六条 厂房修缮

1、厂房交付前由出租方负责开启承租方所需营业门店的三个入口及相关手续办理,承租方提供门店开启示意图。租赁期间,若遇不可抗力引起房屋损坏或发生房屋质量问题由出租方承担维修责任。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害或第三者损害的,应当由承租方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期间,如厂房发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承租方正常经营活动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缮,超过15天的,承租方有权自行修缮其修缮费用由出租方支付。

3、租赁期间,如厂房有发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承租方正常经营使用或威胁到承租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出租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承租方有权自行修复,费用有出租方负责。

4、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一个月的装修期不收取租金,以确保承租方经营活动开展之所需。

第七条 出租方权利与义务

1、出租方保证如实向承租方解释和说明厂房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厂房权属、厂房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承租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2、出租方要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承租方提供租赁厂房。

3、租赁期间,如出租方确需收回厂房自用或转租必须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并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不算任何一方违约。

第八条 承租方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出租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承租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2、租赁期间,如承租方需要退租,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出租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承租方应付给出租方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3、承租方在厂房内的装璜,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全部不可拆卸的固定装璜均属出租方,但安装的设备、物品除外。如出租方要求拆除厂房的装璜,则承租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厂房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