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开源、张达志、何子瑞等销售假药案
发布时间:2013-03-01

被告人韦开源、张达志、何子瑞等销售假药案

  ——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获重刑

  (一)简要案情

  20097月至11月,被告人韦开源以广州市沪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批号为20090726等多个批次的假人用狂犬疫苗销售给来宾市北五乡卫生院、红河卫生院夏至分院、正龙乡卫生院、高安乡卫生院、五山乡卫生院,共计一百余人份。20091021日下午,被害人叶建华(殁年6岁)被狗咬伤,其父叶显幹用肥皂水冲洗伤口后即将其送到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卫生院治疗。该院于当日至123按正规程序为叶建华接种了韦开源销售给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后叶建华出现异常反应,于129送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狂犬病。经查,20098月至12月,被告人杨彬(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中止审理)从陈彬(另案处理)处购买假人用狂犬疫苗,加价后卖给被告人张达志。张达志加价后转卖给被告人何子瑞,何子瑞加价后转卖给被告人陈鲜柔、余宗区、蒙梦和其他人。陈鲜柔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韦开源,余宗区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他人,蒙梦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被告人黄光恩,黄光恩转卖给他人。

  一审期间,被告人杨彬、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补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人民币。

  (二)裁判结果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余宗区、蒙梦、黄光恩销售假人用狂犬疫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害人叶建华死于狂犬病,其死亡与使用韦开源销售给正龙乡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有因果关系。韦开源虽向陈鲜柔购买过假人用狂犬疫苗,但亦从他人处购买过,因此认定韦开源销售给正龙乡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确系来源于被告人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证据不足。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对被害人家属自愿补偿,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对各被告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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