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例
[案情] 被告人:任某,男,38岁,个体书商。 1993年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刚问世,全国出现学习《邓小平文选》热。某公司工会职工因学习急需,委托所属的××书店购买《邓小平文选》三卷1.5万册,个体书商任某从这一信息中嗅到了发财气味,他以惊人的效率与××书店签订了购书协议。任某顺便从书店买回一本正版《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找到某省党校印刷厂,委托该厂依样制版、印制封面。任又叫三家印刷厂承办内页印刷和装订工作,印刷装订完毕,任某向××书店交货,非法所得达2万余元。1994年5月30日,任某被某公安局依法逮捕,他成为建国以来,首次盗印国家领导人著作案件的案犯。
[问题] 任某所犯何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任某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5则元。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所谓侵犯著作权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事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事有的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权益人对其传播作品事有的权利,以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事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从本案情况看,任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书店签订购书协议,盗印《邓小平文选》三卷,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盗印质量低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任某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印他人文字作品非法营利的行为,违反我国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扰乱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处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