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立案规定及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03条 204 205条
发布时间:2012-07-04

再审立案规定及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03 204  205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的规定。

  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根据本条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接受申诉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并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当申诉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不同于原判决、裁定的新判决、裁定时,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开始执行新的判决、裁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6-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因申诉而重审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途径]
各级人民法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量刑明显不当的;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