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合同恶意诈骗 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同获罪
发布时间:2012-05-02
假借合同恶意诈骗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同获罪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天津国新标无缝钢管销售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高玉真(法定代表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12月2日,三元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与天津国新标无缝钢管销售有限公司高玉真经商谈签订一份《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津国新标公司向三元区金属公司提供30吨内壁打磨规格为530*10无缝钢管,于付款后七日内交货,由三元区金属公司自行到天津提货。当日,三元区金属公司将全部货款人民币219000元以转账方式付给天津国新标公司。
  因被告单位天津国新标公司未年检已于2008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没有货物储备。被告人高玉真在明知无法买到内壁打磨钢管的情况下,于2009年12月3日前往天津市兆河钢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3110元购买14.622吨内壁未打磨的530*10无缝钢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43元)。同时,为避免三元区金属公司到天津提货时发现钢管不符合约定,被告人高玉真便谎称可以联系到运费低廉的车辆到福建。在骗得三元区金属公司同意后,被告人高玉真垫付运费将14.622吨钢管发给三元区金属公司。2009年12月9日,被害单位三元区金属公司收到货后发现有异,即与被告人高玉真联系。被告人高玉真声称发错钢管且内壁打磨的钢管已发出等借口进行搪塞。随后,被告人高玉真关闭手机等联系方式,将剩余货款占为已有,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高玉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退赔人民币160000元。该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三元区金属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国新标无缝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被告人高玉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145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高玉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高玉真案发后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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