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XX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XX
犯罪嫌疑人:郑XX,女,身份证编号:XX,身份证住址:XX号。联系电话:XX。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XX在XXX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XXX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1月26日,郑XX利用职务之便从XX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 所有账单及13238元发票、“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发票;2010年2月,郑XX在XX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XXX路派出所
报案人:XXX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X月3日
附:1,劳动合同
2,买卖合同
3,银行打款凭据
4,客户事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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