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犯非法拘禁罪,就会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单人单案,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7日;如果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0日。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
为了维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中姓名均用化名
XX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1)68号起诉书,指控李玲、梁明金、闫小鑫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0年10月31日,被害人WEE(新加坡国籍)应林李之约来到深圳。同年11月5日,阿德(在逃)以索要债务为名,组织被告人林李、梁明金及小刚、阿坤(后两在逃)等人将被害人WEE拘禁在在阿德家中,要求其还钱。2010年11月24日下午,公安机关拘禁处将被害人WEE解救,并将被告人林李、闫小鑫抓获。非法拘禁时间达20天。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XX的委托,XXX律师事务所指派张险峰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介入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参与今天的庭审。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现根据已查实的证据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中,被告梁明金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从公安机关提取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梁明金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对梁明金第一次讯问笔录(讯问时间:2010年11月24日17时18分至20时39分)中:问:“限制新加坡人人身自由是谁发起的?”答:“是阿德负责指挥我们,另外那个新加坡人天天都和阿德在地起商量事情。”问:“你从中得到了什么好处?”,答:“刚开始小刚承诺给消费,阿德先后给了我3000块钱作为看那名新加坡人期间的生活费”,问:“阿德的情况?”答:“……他是组织者,整个过程我们都是听他的,也是由他来负责支付我们费用。”
对梁明金第二次讯问笔录(讯问时间:2010年11月25日6时30分至9时30分)中:问:“是谁叫你限制威利人身自由的?”答:是阿德叫小刚负责找到我的大刚、小刚、阿力、阿坤和阿辉的。问:阿德的情况?答:他年龄在四五十岁左右……他是组织者整个过程我们都是听他的,也是由他负责支付我们的费用。
对闫小鑫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讯问时间:2010年11月24日21时40分至23时08分),问:怎么分工?答:阿德负责指挥、安排我们看人……。
从以上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梁明金等人是在阿德指挥下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并由阿德提供生活费,阿德是本案中的组织者、指挥者,被告梁明金在本案中整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属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梁明金在实施非法拘禁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有殴打、侮辱,不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梁明金主要工作任务是陪被害人WEE打牌,为WEE购买吃的及生活用品,友好对待WEE,没有殴打和侮辱情节的,在WEE被拘禁的十多天的时间里,被告梁明金只参与其中仅几天的拘禁行为,情节不恶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殴打、侮辱情节等从重处罚情形。
三、在阿德的指挥下,被告梁明金与其他人拘禁WEE的以帮助其追索债务,其债务性质为合法债务且非常紧急,被告主观恶性小。
在对李玲第一次讯问中(讯问时间:2010年11月24日21时34分至23时13分),问:请讲一下事情经过?答:……潮州德同意第一期投入60万元人民币,威力保证星期四会有回报。到了第三天下午,潮州德就给了威利30万元人民币现金,这是威利晚上到我住处的时候跟我讲的。……
对李玲第二次讯问(讯问时间:2010年11月25日11时30分至12时30分),问:说一下你和威利、阿德的事情经过?答:我和威利、阿德都是朋友。我欠威利11万港币,威利欠阿德30万人民币。威利和阿德说要合伙投资,让阿德出30万,投资结束后还给阿德35万。后来威利一直没有给阿德钱。……
对李玲的第4次问话中(讯问时间:2010年12月7日10时10分至12时58分,问:在这个经济往来之后,你与WEE是否还有生意往来或有经济纠纷?答:……2010年11月1日晚上,WEE来到我家告诉我,潮州德的钱已经已经交给他了,但是只有30万……。问:WEE有没有还钱给潮州德?答:应该是没有,因为2010年11月4日,潮州德去WEE住的酒店找到他,要他还钱,可是WEE说他的新加坡拍档把钱拿走了,没办法还钱给阿德(即潮州德)……
对闫小鑫的第二次问话(时间:2010年11月25日3时30分至5时20分),问:阿德跟威力有什么关系?答:他们是生意伙伴,我跟威力聊天时知道他欠阿德20万到30万,威利当时想给钱,也承认了他确实欠阿德钱……
此外,对梁明金的第二次问话(时间2010年11月25日6时30分至9时30分),对闫小鑫的第1次讯问笔录(时间2010年11月24日21时40分至23时08分),对闫小鑫的第三次讯问笔录(时间2010年11月26日1时20分至2时05分),对闫小鑫的第四次讯问笔录(时间2010年12月7日13时45分至15时15分)。
以上是笔录均可以证明WEE欠阿德30多万元属于合法的债权债务。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国内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因WEE是属于新加坡人,如果WEE一旦回国,阿德将无法实现其债权,就是通过民事诉讼赢了官司也无法在新加坡申请执行,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梁明金及其他人在阿德的指挥下暂时拘禁,主要是为了实现债权,是迫于无赖。在本案中被害人WEE也存在过错,欠债不还,导致阿德无法实现其债权,不得不通过暂时拘禁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因此被告梁明金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动机也只是协助阿德实现其紧急的债权。
四、被告梁明金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
梁明金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具有正当职业、老实本分,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违法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为逞兄弟义气无知的加入到此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梁明金的行为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被告人对于公安机关的讯问如实回答,具有坦白交待的认罪态度,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明金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没有对被害人有殴打、侮辱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因合法债权即将得不到维护的紧急情况下,暂时拘禁企图回国逃债的债务人,主观恶性较小,并且被告梁明金在到案后,坦白交待,老实认罪,具有悔改表现,又系初犯。辩护人请求合仪庭在对被告人梁明金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梁明金身患高血压等病,家中还有一女***,年仅6岁,有儿子***,年仅2岁,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相信被告梁明金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律师事务所:
2011年5月20日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闫小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被告人梁明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宣判后,梁明金被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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