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携带象牙或象牙制品被判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发布时间:2012-03-15
回国携带象牙或象牙制品被判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从莫桑比克回国的秦某本欲带些写象牙制品分送亲友,不想触犯了相关法律被判刑事处罚。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3日,秦某在浦东国际机场选走无申报通道入境,当海关关员对其所携带行李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有象牙状物体。经询问,秦某当场承认其携带了象牙雕刻品一根及手镯、筷子等象牙制品32件。经鉴定,上述象牙雕刻品系完整的非洲象象牙;其他象牙制品亦系非洲象象牙制品,重量达1840克。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极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法院认为,秦某违反海关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没有有关野生动物制品进口证明书且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的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进入我国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尚无证据证明秦某购买象牙地不允许象牙交易,亦无证据证明秦某的走私行为具有牟利目的,结合秦某有自首情节,并系初犯,到案后又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到对秦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非洲象是被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我国参加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之一,该动物极其制品的贸易受该公约限制,也受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管制。出入境人员切勿携带象牙制品以及上述公约等有关规定中列举的犀牛角、鳄鱼制品等进出国门,否则,轻则将被海关没收及给予行政处罚,达到法定数量者则将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融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石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详细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上诉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二审法院参考:
本案中涉案的象牙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上诉人自己购买的0.865千克的象牙制品,一部分是别人藏匿在木雕里面的4.086千克象牙。首先上诉人自己购买的0.865千克的象牙制品的行为缺乏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故意。石XX在其口供里面明确无误地表明这些象牙制品是上诉人准备回国后,作为礼品赠送给亲朋好友的,并没有以牟利为目的。刑法打击的走私行为,是以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应税数额较大的行为为重点、从严打击的对象,对于诸如出国旅游、工作等偶然携带象牙制品回国作为个人收藏、欣赏或者馈赠亲友等不具有牟利性质的行为,刑事政策以及司法实务已对其作出无罪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入境人员为留做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不具有牟利目的,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因此对于上诉人自己购买的准备赠送亲友的0.865千克的象牙制品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
三、上诉人的姐姐石晓梅的证言进一步证明石XX洪没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故意。石XX在其口供里面供述:马静伍告知他回国后会有个教授来找他取这两根黒木,并且告知接收人会打电话给他。对于石XX的这些供述,证人石修俊的证言完全可以印证。石修俊在其证言里面提及,曾有可疑电话找石XX,并且时间、方式与上诉人石XX的供述一致。这些表明上诉人的所有供述是真实可信的。进而证明上诉人石XX确实不知道黒木里面藏有象牙。
四、上诉人在国内及国外从没有过不良记录,没有过犯罪前科。相反,上诉人姐姐提供的《证明》以及上诉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均表明上诉人是一个富有爱心,遵纪守法的人,因此,建议法院对于上诉人的人格信用应当给予肯定,对上诉人的辩解给予肯定。
五、本案象牙及象牙制品价值评估是不合理的,因而也不应当采信。[2001]23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实事求是地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中确实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但是,本案不能适用林濒发[2001]23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因为该通知规定的价格并不是政府定价、更不是市场价格,是一个违法的定价,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价格法》第19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20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象牙及其制品的定价,既关系到国际影响,又关系到中国公民的切身权益,因此是非常重要的定价。法律规定重要的政府定价,应当经国务院批准。这个《通知》未经批准,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本案按[2001]23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所确定的案值206293.317元不应当被法院采信。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证据不足。请法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宣告上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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