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李庄案与法治进退
律师群体是法律共同体中重要的一员,是法治理念和实践的重要实践者和传播者。这个职业就是要说话的
律师李庄在服刑即将结束的时候,又被追究了“遗漏罪行”,被控妨碍作证罪,接受审判。这是李庄案“第二波”,和“第一波”一样,这个案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议,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做中国法治建设走向的风向标。
去年李庄案“第一波”的一审、二审的时候,我就发表了一些意见。从当时情况来看,不谈罪与非罪的争议,仅从程序上看,存在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比如,一审开庭根本没有传唤证人。又如,二审宣判后,李庄大喊,“我不认罪”,并称之前的认罪是“假的”,他是接受了某种允诺才做认罪称述,而最后判决和允诺的并不一致——按理说,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休庭再审的。如果李庄确实不认罪,那法庭何必又给他减刑?如果李庄的认罪是由重大误解所产生的,或者当时确实有人对他做出了某种允诺,法庭应该查明这一事实。这么重大的事情没有查清就匆忙结案,是无法取信于人的。
现在,李庄的一年半刑期马上就要到了,对他又提出了新的控告——罪名还是“伪证”。对于一个人被判刑以后又发现了新的罪行,再次进行控告,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就目前我们所看到的,对于律师李庄的“伪证”提出的再次控告,很容易给人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
“第一波”李庄伪证案时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都有侦查机关人员在场,他是怎么以一种“眨眼睛”的暗示,来教唆龚刚模作伪证翻供呢?仅凭言辞证据,且未经证人出庭质证,在证据上是不充分的。
现在李庄案“第二波”指控又说,他在上海某地做刑事辩护的时候,“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而且主要证据也仅仅是证人证言,证人一样不出庭质证。
所谓“空口无凭”,仅凭言辞证据就给人定罪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对于“律师伪证罪”而言。律师执业过程中,尤其是调查取证过程中,和当事人、证人之间的谈话、很多时候没有第三个人在场证明。如果这种情节被用来治罪,危险巨大!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这无异于“紧箍咒”。律师的人身自由和安全随时可能受到极大的威胁,整个律师行业太危险了!
“律师伪证罪”本身在刑法上就存在争议,公安、检察人员、一般当事人、证人,都可能做伪证,为什么要将辩护人的伪证罪凸显出来?我始终觉得,这个罪名需要特别谨慎对待,不能随便用。要构成伪证罪,必须是证据完全确凿,不能仅仅凭借言辞证据。
在刑事辩护中,公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作为个体的被追诉者,面对的是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律师的作用,就是为处于公权机关控制之下的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他辩护,这是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刑事辩护的价值尤其关键。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有不足,也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这些规则如何实施,成为很大的问题。因为要寻找、指证侦查、公诉机关的非法证据,意味着跟这些机关激烈的对抗,甚至会直接揭出对方的违法行为,会引起更激烈的反击。
在如今这种“律师伪证罪”被滥用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如果询问当事人有没有被刑讯逼供,口供是不是被逼出来的,都容易落入教唆翻供、伪证的口袋。
李庄案“第一波”时,律师界第一个反响就是“刑事辩护危险论”。“第二波”再来,我觉得,这是给那些敢于唱反调的律师一种警示:翻旧账。你以前代理过的案子,哪怕已经审理了结的案子,也可以再追究你的责任。可是,律师群体是法律共同体中重要的一员,是法治理念和实践的重要实践者和传播者。这个职业就是要说话的!
我过去曾经说过,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橱窗”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权利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针对律师的“紧箍咒”太多了,到处设置律师的“禁区”,动辄就涉及到“你为谁辩护”“你保护的是什么人”这类立场问题。
这些都是法治建设的障碍。如果对律师不能容忍,连律师都不让说话,那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最近北大法学院
这样的模式,等于是事先就已经定好了的罪,实际上等于将“控、辩、审”三方变成了一边倒,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这是很危险的。谁还敢和公检法三机关唱反调?当然就更不允许律师以“存在刑讯逼供”来作为辩护理由。
司法公正,应该建立在控辩平衡和法院中立的基础上。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否则哪里还有公正可言?
我去年讲过,中国的法治建设出现了倒退,有三个现象值得反思:一是过分强调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的干预;二是司法部门越来越强调政治化、意识形态化,过去倡导的很多法治理念被忽视;三是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比如以李庄案为典型代表的对律师行业以及辩护权的冲击很大。
现在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总体同意,但想特别强调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即关于落实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方面的法律还欠缺。这涉及到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权利,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包括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中国的法治建设往往是“进两步退一步”,进与退的时机,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法治观念、素质等。现在到了警惕退步的时候了。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江平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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