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李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
发布时间:2010-12-29

成功代理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xx,男,1970xxx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系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河北省xx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羁押于xxx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101262010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改判上诉人无罪

2)判决一审被告xxx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上诉理由:

上诉人没有组织人去殴打他人,而是知道张xx是被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时报警,在公安机关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找人准备将张xx送公安机关。

1、张xx是被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不争的事实,且上诉人对张xx何时被撤销网上追逃信息不知情,判决书第1412证人杨xx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

2、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冲突,自相矛盾,且办案机关存在诱供、逼供等违法取证嫌疑。

刑诉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协助调查。可是,我们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做到了吗?公安人员完全应该也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还原事件的整个过程,因为这并不复杂,事实上非常容易。因为司法机关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换句话说,公安机关有责任有义务查清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而犯罪嫌疑人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没罪。

根据《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公安机关应依法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询问清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然而,在法庭上,公诉人对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置之不理,无法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更无法准确详细地描述整个事件。

3、上诉人不知张xx已经被撤销网上追逃信息,一直认为张xx是逃犯。

4、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盐山县公安局侦查活动实施监督工作中调查取得的材料,与本案有重大关系,是本案重要的证据,而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本案诉讼活动中调查的材料为由,不予提供,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证据单一,被害人言词前后矛盾,关键事实是非不明的情况下,未及时查清事实,核实相关证据,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显然对事件性质的认定不准确。这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重不符。盼查清事实,依据《刑诉法》一百六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宣告我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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