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0-03-08
各方当事人:
为了充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帮助您正当行使仲裁权利,避免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将仲裁活动中的有关风险及风险责任向您提示如下:
一、受案范围的风险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
(1)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
(2)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4)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二、管辖异议的风险
北京市人事争议案件实行级别管辖。这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有明显的区别。区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被申请人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如管辖权异议成立,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将被驳回,且须承担相应仲裁费用。
三、仲裁时效的风险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申请人逾期提出仲裁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将被驳回,且须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四、申请请求不当的风险
1、申请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申请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将会使该部分在仲裁中得不到审理,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2、申请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应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提出的将不被审理。
3、对于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审理;申请人坚持申请的,申请请求将被驳回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五、不按仲裁文书中的具体要求的风险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文书后,应仔细阅读按照仲裁文书中的要求做好各项仲裁工作准备,否则因不符合要求,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
六、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
申请人提起申诉应按时交纳仲裁费用,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的,仲裁委员会将按申请人自动撤诉处理。
七、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风险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和详细通讯地址,因联系方式无效不能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将视为自动撤诉。
八、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当事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申请人方将被视为自动撤诉,被申请人将被缺席审理和裁决。
九、举证不力的风险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十、接受调解的风险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的,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且当事人不得就调解结果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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