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法-股票
发布时间:2010-03-05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且《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所确立的归罪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故纵横国际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若干规定》第19条第4款规定: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江苏省高院在确定纵横国际公司的赔偿责任时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是正确的。但专家还是认为,证券市场的情况很复杂,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损失界定计算确定一个标准,究竟大盘会影响到个股多少,很难讲,希望立法部门及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股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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