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法—律师谈判
发布时间:2010-03-05

风险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评估后,如果认为一个投资项目具有投资价值,则可开始和风险企业进行洽商、谈判,签定合作协议。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追求的都是最大化的商业利益,因此必须有一套能够协调平衡双方利益的机制。风险投资公司关心的是在一定风险情况下合理的投资回报,并能参与和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企业经营不良时能对风险企业管理层进行干预,同时还要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即变现方法。风险企业所关心的是有足够的资金满足企业运转,确保一定的利润,能够领导企业的经营。因此必须通过一种投融资模式上的创新,使双方互惠互利,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洽商、谈判和签定合作协议首先需要与被投资的风险企业进行实质性接触,共同协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合作文件,作为以后合作的依据。由于风险投资从资金投放到回收其周期较长,并且投资公司与风险企业间的合作方式也较为复杂,因此,在协商阶段,把各种与双方权益相关的问题加以明确,将有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洽商、谈判和签定合作协议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股权投资的方式

一般说来,在分期投资的早期,项目市场前景不明朗时,风险投资公司大都以优先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形式参股。而在分期投资的后期,项目市场前景明朗后,风险投资公司大都以普通股形式参股。洽商、谈判和签定合作协议必须对参股的形式、股份的分配、技术折股价值的确定、主要管理人员股份的数量、股权激励的办法,董事、监事会席位的分配、总经理的任免、重大资本预算的审核与决定等等作出规定。

资金的投放与撤回的时机与方式

风险投资的特点是分段投资,风险投资公司还需与风险企业对项目不同发展阶段进行的增资进行协商。此外,风险资本的回收年限,风险投资公司出售股权的时机与方式,风险企业股票上市的时机与方式,风险企业无法达到预期财务目标时彼此之间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都应在洽商、谈判和签定合作协议中解决。

参与经营管理的方式

对于风险投资公司参与风险企业决策及协助经营管理的范围与程度需加以确认。风险投资公司投入的对象是未上市的风险企业,根本不指望靠相对稳定的股息红利进行投资补偿,而期望风险企业高速成长后,通过出售或转让所持的股份取得高额的资本利得收入。风险投资对投入资金的时间和投入的总量都不加以固定,而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状况灵活处理。因此,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参加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公司至少要有一个人参加董事会,股权占主导的风险投资公司应担任董事长,股权不占主导的风险投资公司应担任副董事长。由于风险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应担任财务总监或担任监事会主席,以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在这一阶段,双方的律师、会计师、顾问组等要参与其中,并提供各方面的意见及法律文件。经过漫长的谈判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于是正式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形成正式的合作合同文本,风险投资公司开始分批向风险企业注资,双方的“婚姻生活”正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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