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发布时间:2010-02-25

(一) 概念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是指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

()构成

1、罪体

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行为是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这里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是指使用车、船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带领,将他人非法送出或者接入国()境。

2、罪责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32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之一 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而有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之一。这种情形是:(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这里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人数众多,是指十人以上。(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造成船沉没、车辆倾覆事故的危险。(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是指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具有造成国际影响十分恶劣等特别严重情节的。

加重处罚事由之二 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而在运送他人偷运国()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之二。这里的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中,因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等各种原因,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者导致被运送人自伤、自杀的等。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对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边防、海关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威胁行为,抗拒检查的等。

数罪并罚 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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