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发布时间:2009-12-31

()概念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

1、罪体

主体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这里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税务机关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行为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这里的应征税款,是指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根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指标而确定的,税收机关必须征收的纳税款额。是否属于应征税款,应当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不征,是指对依据税法应当征收的税款不予以征收。少征,是指对依据税法应当征收的税款虽然征收,但未达到或者少于法定或者税收机关确定的征收数额。

2、罪责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罪量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罚

根据刑法第40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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