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
发布时间:2009-12-27

定义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海关缉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形态: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仍然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构罪条件

构成放纵走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权,为徇亲友私情,对应当监管的进出境物品不予监管,对应当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不征收或者少征收、不认真审查应当报关的凭证及其他有关单据等,或是对应当查缉的走私货物、物品和走私活动不予查缉,包庇、纵容、放走走私活动行为人的行为。

4、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多次实施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或者由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相关条文

刑法》有关放纵走私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关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第九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3、三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三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

被告人周某,男,35岁,某海关海上缉私队队长。被告人李某,男27岁,某海关海上缉私队队员。19985月,周某在带领缉私队执行任务时,在某海域拦截住一艘可疑船只。上船后,周某和李某在搜查时,在船只的底部发现几只包装完好的箱子。这时船主过来,看周围没有别人,往周某和李某的口袋里各塞2000元,周某和李某没有再检查便走出船舱,并告诉其他缉私队员没有发现走私物品。致使该走私船只装运的2000多部走私移动电话入境,给国家造成重大关税损失。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纵走私犯罪,对周某和李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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