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发布时间:2009-12-25

  ()概念

  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构成

  1 罪体

  主体 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部门以及公安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中从事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工作的人员。

  行为 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行为是对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办理出入境证件是指为偷越国()境的人员发放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客体 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客体是偷越国(边)境证件。这些证件包括:(1)护照。这里的护照是指一国的政府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出国履行公务、旅行或者在外居留的公民,用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2)签证。这里的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驻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或者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签证、盖章,表示准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过境的手续。(3)其他出入境证件。这里的其他出入境证件,是指除护照以外其他用于出入境或过境的证明性文件,主要包括边防证、海关证和过境证等。

  2、罪责

  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给多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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