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发布时间:2009-12-23

一,[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四,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谓的“珍贵文物”,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解上应以“一”、“二”、“三”级文物为限。

二、本罪是测法》增设的新罪名。是结果犯,即“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五,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六,案例:某市文化局副局长李某,在该市博物馆举行本市宋代文物展。被告人李某负责组织这次活动。由于经费紧张,市博物馆缺乏必要的防盗措施,但鉴于此次展出的许多宋代文物属于珍贵文物,如千手千眼佛等。展出前,博物馆工作人员曾向李某建议要加强博物馆的防盗措施。李某认为展出时间不长,且本市文物盗窃活动又很少,因而未予重视,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结果展出第4天,参展的千手千眼佛及其他珍贵文物(国家一级)共10件被盗,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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