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与量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第172条规定了窝赃、销赃罪。1997年刑法第312条增加了转移收购赃物的行为,罪名相应更改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对该罪的认定应明确一下几方面内容:
1、侵犯的客体。本罪之所以被归入“妨害司法罪”一节中,是因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行为和物主的追索权。客观上具有妨害司法机关侦查破案、支持犯罪的消极作用。“犯罪所得”的范围包括通过犯罪直接获得的赃款、赃物,以及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得到的物品。“犯罪所得所产生的收益”是指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所获得的收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从一个地点移送到另一个地点;“收购”是指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购买赃物;“代为销售”,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为犯罪分子代为销售。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予以掩饰、隐瞒。
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管制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升格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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