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孙某和李某是一般朋友关系,2007年9月3日,李某向孙某借钱2000元整。后经过孙某多次催要,2008年3月1日,李某答应孙某上李某家取钱。当孙某过去取钱时,李某把钱仍在地上,出言不逊,还打了孙某一个耳光。孙某情急之下,捡起一块转头砸向李某,致李某重伤。2008年4月6日,孙某被北京市某分局抓获归案。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办案经过】
吴桂阳律师接受此案被告家属委托之后,提出了如下几点辩护意见,第一,伤害起因于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在被害人挑衅之下的激情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第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此前无犯罪前科,一贯遵纪守法。第三,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合理损失。法庭经过和议评审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刑法》条文: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其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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