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是东北人,2004年来北京打工,嫌工资太少,上班没几个月就辞去了工作,想起了赚钱快的歪招。张某,找来了在打工期间认识的刘某(女 17岁),高某(女21岁),向她们灌输通过卖淫快速致富的思想,并且为方便刘某和高某的卖淫行为,为她们介绍嫖客,提供处所。案发后,张某被北京市某检察院以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分别引诱容留介绍刘某和高某卖淫各一次,但由于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刘某是未成年人,属于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办案经过】
吴桂阳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后,不辞劳苦,认真调查研究案情,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辩护律师在查阅法规的过程中注意到,根据1992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只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次以上或三人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而本案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人刘某虽然只有17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并非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辩护律师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刘某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过程中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起诉书所指控的所谓情节严重于法无据。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根据刑法规定,假如认定被告刘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属于情节严重,刘某将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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