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09-10-20

【案情介绍】
           被告人石某是江苏省来京务工人员,在北京市某建筑工地的做工。其上级的包工头是吴某。2007年底春节将至,按约定石某本应向石某等人结算一年的工资,让工人们回家过年。但是,吴某无故拖延,拒付石某等工人工资。石某家庭非常困难,孩子上学,老人看病都迫切指望石某年终的工资。石某多次找吴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都无济于事。大年三十将之,石某干了一年,却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情急之下,石某联合其他工友将吴某关押在工棚里,不给钱不放人。直到吴某老老实实发完工人的工资才被释放出来。吴某一共被关押了2天整。案发后,石某等人,被北京市某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吴桂阳律师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担任石某的援助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认为,在全国上下都十分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环境下,包工头吴某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是引发这起非法拘禁案的直接诱因。被告人石某先前法律意识淡薄,当现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追悔莫及。根据本案的诱发原因,和被告人现在非常诚恳的认罪态度,辩护律师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结果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处石某有6个月期徒刑。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欢迎访问中国功夫律师网   http:// 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691261388(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