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罪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09-10-20

案情介绍
         2002年周某在北京打工,由于嫌办理暂住证要缴纳150元不合理的费用,所以一直就没有办理。同年8月6日晚上,周某在路上适逢治安联防查暂住证。周某心里明白如果自己被查出没办理暂住证,将被收容遣返。所以在联防查证的过程中,周某极力反抗,并对查证联防出手殴打(未造成伤害)。案发后,警察将周某带回派出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吴桂阳律师接受朱某的委托后,认为联防组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仅仅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虽然周某对联防的查证行为了暴力阻碍,但仍然不构成妨碍公务罪。警方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对周某的刑事拘留改为治安拘留十五天。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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