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某王某李某赵某是北京市某技术学校的同班同学,2006年3月1,赵某去市场买东西,与摊主发生争执,赵某为显示自己的霸气,打电话叫来周某王某和李某来摆平摊主,摊主也不甘示弱叫来一帮兄弟与周某等人对抗。在双方互殴过程中,赵某和李某将摊主打成轻伤。北京市某分局将周某王某李某赵某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进行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吴桂阳律师接受周某的委托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和法律分析一致认为,周某虽然参与了聚众斗殴行为,但并非属于首要分子,也不属于积极参加者,只是属于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周某无罪释放。
【相关法条】[编辑本段]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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