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7月晚8点葛某喝完酒后在回宿舍的路上见到一漂亮的女青年刘某,葛某借着酒劲故意超刘某撞去。刘某受到欺负后,打电话给家人跟到葛某的宿舍报复葛某。就在刘某的家人准备殴打葛某的时候,葛某的舍友任某及朱某见到葛某被殴,在不明白真相的情况下出手相救,和葛某一起反击刘某家人。在双方互殴过程中,葛某任某朱某将刘某的家人打成轻伤。案发后,检察院以葛某任某朱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吴桂阳律师接受朱某的委托后,经过讨论认为:本案中刘某在受到欺辱后,不是拨打110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打电话叫家人来报复,以导致双方发生互殴,对犯罪后果的发生也起一定的作用。另外本案朱某没有参与调戏刘某,只是看到其舍友葛某被殴的情况下才出手,主观恶性较小。事后,朱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罪态度诚恳,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律师提出了对朱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朱某拘役6个月。朱人本人对此结果也很满意。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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