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王某(十六周岁)和被告人秦某是河北省三河市人,于2006年4月到安徽打工,因为嫌工资太少,就辞去工作,没有回家路费,就抢劫路人两次,每次抢劫一部手机和几百块钱。此后两人夜晚在街道散步,联防发现两人形迹可疑,盘查时两人交代抢劫犯罪的整个经过。后安徽省某区检察院以二人犯抢劫罪提起公诉。张志勇和吴桂阳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案件的诉讼活动。
【办案经过】
吴桂阳律师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发现被告人在被联防盘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应当属于自首,这是整个案件辩护成功的关键所在。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吴律师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与检察官和法官交换意见,最终辩护成功,刑法规定抢劫罪起刑点是三年,但本案被告王某被判处缓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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