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合同书(员工管理)
发布时间:2008-12-31

 

 甲方(用户)  

 乙方(经营者):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服务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遵守北京家政服务协会制定的《北京家政服务行业公约》、《北京家政服务消费指南》和《北京家政服务人员职业守则》,以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双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项目:

 乙方同意为甲方选派家政服务员,承担甲方的第     项服务:

 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半自理病人护理;(6)不能自理病人护理;(7)医院护理病人;(8)其他。

 2、服务地点:                                                                 

 3、服务期限:

                        日起至         日止。如需续签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7日内向乙方提出,以便乙方作好相关安排。

 4、服务费用: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务费(含家政服务员工资和家政公司管理费):    元人民币;签约同时,甲方一次性交纳信誉保证金    元人民币,如甲方正常履约,合同期满持信誉保证金凭证全额退回。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乙方应为甲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应具有北京市或其原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2、乙方负责家政服务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管理,指导家政服务员工作;对甲方提出的相关服务质量问题,乙方应指导并督促家政服务员改进。

 3、甲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家政服务员。合同期内,如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项目或服务类别要求改变,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及服务费。

 4、甲方有权要求家政服务员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由家政服务员自行承担。

 5、甲方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在其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家政服务员约定。

 6、甲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家政服务员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处理问题。乙方所派遣的家政服务员如对甲方有违法行为,乙方应为甲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7、甲方应尊重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及劳动,不歧视不虐待家政服务员,并负有保护其在服务期间人身及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8、甲方应对初次上岗的家政服务员具体说明家政服务要求和进行相应指导,甲方应安全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纠纷。

 9、甲方应向家政服务员提供与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家政服务员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10  甲方每月安排家政服务员休息不得少于两天,并保证其食宿,甲方若不能保证家政服务员休息,每天应给予适当的加班补助;甲方遇国家规定的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日时,要合理安排家政服务员休息,不能保证休息的要给    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甲方要保证家政服务员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的睡眠时间。

 11  甲方在未经家政服务员及乙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家政服务员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其带往外省市等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唆使家政服务员做违法和违反乙方有关家政服务管理规定的事情。

12、    甲方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由于甲方人为或其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家政服务员发生意外伤害,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立即通知乙方。如遇家政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13乙方在正常的推广中,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甲方的照片及相关信息公布到网上﹙公司网站及相关行业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进行合理的使用。

 14  乙方有义务为家政服务员投保《家政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档次由乙方确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5  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甲方应为家政服务员办理《暂住证》提供必要的协助,办理证件的费用由家政服务员自行承担。

 1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有确凿理由证明服务需求不再存在的;

2    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家政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

 3    提出调换家政服务员后间隔7个工作日乙方无法替换家政服务员到岗工作的;

 4    家政服务员在上岗15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相对独立完成工作,且乙方予以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相应服务标准的。

 17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1) 唆使家政服务员脱离乙方管理的;

2﹚私下与家政服务员签订服务合同的;

 3)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隐瞒不报的;

4﹚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的;

5﹚所述服务场所面积不实,服务工作量不实;

 6)住址或服务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报乙方或私自将家政服务员带离约定服务地;

 7)对家政服务员工作要求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市治安管理条例的;

 8)刁难、虐待、打骂家政服务员的;

 9)指使家政服务员从事危险工作或违规作业,以及由于甲方的不当安排,导致家政服务员发生意外伤害的。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乙方信誉保证金均作为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

 三、服务费支付:

 服务费实行预交方式:甲方签订本合同书之日预交当月服务费。之后每月须提前110天预交下月服务费,甲方若不按时交费,乙方将调回家政服务员,合同自行解除,信誉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

 四、合同正常解除或续签手续:

 1、本合同期满,甲方须持本合同书和信誉保证金凭证并将家政服务员送交乙方后,方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乙方退还信誉保证金。

 2、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若续签合同,甲方应提前7天与乙方协商,经乙方同意方可续签合同。

 3、合同期内,非因违约而由双方依照约定或经协商正常解除合同的,乙方将退还甲方剩余的服务费和信誉保证金。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合同有效期为:自               日至               日止。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家庭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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