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发布时间:2009-10-20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而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的,以满足自己性欲或者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

  侮辱,是指公然贬低妇女人格、损害妇女形象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

  2、行为人具有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人格的行为;

  3、行为人具有实施摸、舔、吸吮、亲吻、搂抱、撕扯、扒光衣裤、用刀割、剪妇女头发、衣裤、身体等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妇女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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