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报 告
报告人李WW,男,WW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WW66号。身份证号33032WW2。
联系电话:15WWW。
责任法官:周WW 应WW 叶WW
请求:
1、依法追究周WW、应WW、叶WW三位法官在办理永嘉县WW信用合作社与李WW、郑WW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案号:(1995)永上民初字第WW号民事裁定书】中不作为、渎职导致查封财产被盗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报告人损失。
2、依法追究应WW、叶WW二位法官在办理永嘉县WW局、永嘉县WW厂与李WW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案号:(1997)永执字第WW号决定书】中滥用职权违法处分报告人私人财产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报告人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1995年10月26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周WW法官)作出(1995)永上民初字第WW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局应WW、叶WW二位法官执行,对报告人李WW新建的“超高温瞬时灭菌保鲜牛奶产品”自动化生产流水线,包括SFB-24型立式 奶缸一台,RSCG01-2型双套管超高温灭菌机一台,SDK型牛奶保温消毒器二台,FRP-150型活性乳封盖机三台,净化机一台,高压中质泵二台,结晶缸一台,杀菌锅炉一台,搅拌锅一台等(价值100多万元)予以查封。 以上查封物品,至今下落不明,且法院未给报告人李WW任何处置或调查结果。
经报告人调查,以上查封物品在查封期间,被叶WW、孙WW(33032419581WW)、吕WW(330324WW0001)等人偷运到广东省汕头市工业区南海乳品厂。当时,原永嘉县WW职工胡WW(化验员,3303241WW)、戚WW(3303021WW2)、黄WW(3303241WW)、朱WW(330324WW03)等在汕头市工业区南海乳品厂工作过,对以上情况了解。
二、1997年8月15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永执字第WW号决定书,将报告人位于上塘镇WW号五层房屋拍卖。所得价款25.1万元进行处分,其中欠工行永嘉WW行18万和39万两笔贷款,农业银行11.1万贷款,其欠款主体是永嘉县WW厂,而非报告人李WW,但应WW、叶WW二位法官滥用职权违法处分报告人私人财产,将不是报告人李WW的债务也予以清偿,严重违法,请求依法查处。
报告人:
年 月 日
附:
1、 报告人身份证、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
2、 (1995)永上民初字第WW号民事裁定书
3、 (1997)永执字第WW号决定书
4、 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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