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告诉人们如何正确的使用概念、判断和推理,才会使思维具有确定性、一贯性和论证性,从而帮助人们正确地认识客观事物和表达自己的思想,法庭辩论是一个澄清案件事实真相,以充分的证据适用法律的过程。论辩各方对对方的论辩都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准确地判断与推理,并及时运用逻辑思维予以驳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判断是对事物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法庭辩论中,论辩各方的理由、观点、或正确或错误甚至意外,或主要或次要,或需要驳辩、暂缓,都需要以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准确地判断并予以明确的回应。及时、准确地判断,是法庭辩论收到良好效果的必要条件。及时、准确地判断的目的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澄清案件事实真相,以理服人。以刑事案件为例,在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证据方面,公诉人经常提出一些似是而非,于法无据的公诉意见,甚至还可以有意外的情况发生,这就需要辩护人及时、准确地判断予以答辩。 逻辑思维规律是在人们意识中固定下来的客观现实的反应,主要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这些规律经实践检验已成为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及表达自己思想的准则,因此,必定成为法庭辩论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因为,“一场法庭审判,不仅仅是在唇枪舌剑与智慧的较量中展现出来的激动人心的一面,事实上,他更是对真理的求索。”这是美国辩护大师路易斯·尼察的习得。运用逻辑思维规律剖析对方的理由、观点,进行有理、有节的反驳,使法庭辩论中掌握主动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许多情况下,听到对方的反驳后有可能意识到自己看法的片面性或者完全是错误的,从而导致双方意见的接近。”这应该是法庭辩论目的的一种体现。 欢迎访问中国功夫律师网 http:// 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691261388(崔律师)
一、判断及时、准确。
辩护人依据法理逻辑推论,纠正了法定的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使法庭辩论有序地进行。
法庭辩论中,还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且事关重大的情况,甚至是案件卷宗中未记载的情况,这就更需要论辩的任何一方当机立断,予以高度重视,慎重处理。
关于判断的及时、准确,英国皇家大律师、皇家法院首席法官查德·杜·坎恩曾阐述为“在庭审过程中,情况瞬息万变,没有更多的时间让律师思考,就地对情况做出判断。这就要求律师具备有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殊素质----准确而又迅速的判断能力。在诉讼过程中,那些头脑灵活、思维敏捷的律师,往往能从稍逊即逝的情形中,捕捉到对方的致命弱点,从而轻松自如的赢得胜利”。
二、逻辑思维规律的运用。
1、同一律的运用。
同一律是指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判断必须具有确定的同一内容。法庭辩论中,论辩各方所使用的概念必须准确。否则就会犯“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就会陷入被动。
同一律的运用,还体现在论据必须与论题保持一致,论证要切题,辩驳要针对对方的理由、观点,切忌答非所问,驳不中的。否则就会犯偷换或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同样会陷入被动。
2、矛盾律的运用。
矛盾律是指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对同一对象不能作出相互否定的判断。
法庭辩论中,论辩各方不能既断定某对象是什么,又断定某对象不是什么。遵守矛盾律能使思维具有一贯性与不矛盾性,否则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而陷于彻底的被动之中。
3、充足理由律的运用。
充足理由律是指如果一事物或陈述是真实的,那么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儿不那样的充足理由。一般认为“充足理由律”不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但可视为逻辑论证的基本原则。
任何案件都存在着法理、事理、情理的因果关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或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法庭论辩中,要以充足理由律论证自己观点的正确,也要以充足理由律反驳对方论题与论据之间貌似必然因果的假象,才能掌握主动。
综上所述,逻辑思维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基本的技能之一,只有熟练的掌握这个技能,就能在法庭上充分、灵活的运用逻辑思维技巧,达到预设陷阱,掌握主动权,更好地完成辩护任务,以便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