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支书收受贿赂是否应定受贿罪
发布时间:2009-10-18

由于村支书不同于一般的村组织成员,那么它是否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则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村支书实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则该村支书应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工作如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可以看出,只要村支书从事上述工作时收受贿赂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否则不应认定。

欢迎访问中国功夫律师网   http:// 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691261388(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