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主要的职务行为经济犯罪及其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9-07-20

(一)收受礼品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
案例:
陈希同在任北京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7月至1994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总计价值人民币555956.2元,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公,由个人非法占有。
分析:该案例说明的是领导干部因收受礼品而犯罪的问题。陈希同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我国《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这里需要说明几个要点或界限:
1
构成贪污犯罪的数额标准是5000元,或者虽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由于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贪污救灾物资等。
2
对外交往是指具有公务性的交往。即这种交往与行为人的职务有关,行为人是受单位指派或代表单位参加的。
3
礼物包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这些礼品被赠予国家工作人员后,如果按规定是必须上交的,实际上就是公共财产。
4
国家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党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
(二)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案例:
某科研所系国有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新建的办公大楼交付使用。在搬迁以前,该所所长决定用国家拨款更换全部办公设备,将原有办公设备、电脑、办公桌等固定资产以低价出售。结果价值20万元的国有资产,以8万元低价处理给职工。
分析:该所的行为已经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该所所长作为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该研究所将价值20万元的国有资产以8万元低价出售,差额12万元,进行私分性质的处置,属于数额较大,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该所所长明知低价出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故意打着改善职工福利的旗号,掩盖其私分国有资产的实质,具有使职工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动机,构成了犯罪的主观方面。该所所长决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具备了犯罪的客观条件。
区分几个界限:
1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为10万元。
2
、国有资产的界限。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如应上交的税金和利润、国家下拨的经费和固定资产等。
3
、与违反财经纪律的界限。使国有资产增值,将增值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属于违纪。如某国有企业将沉淀资金用于其它投资并取得一定收益,后将收益全部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和奖金。该行为就是违反财经纪律、滥发奖金的行为,而不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三)私分小金库资金构成犯罪。
案例:
某科研所,系国有事业单位,以科学技术优势扶植民营、私营经济,提供科技服务,增加收入。民营、私营企业主为降低使用科技服务的费用,采取不要发票以现金支付费用。该科研所将此收入未列入财务帐,而是另立帐户,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发奖金。另该科研所的正、副所长及保管小金库的财务科长,在一次春节前,与全体职工享受正常奖金分配后,三人又私自决定,每人私分2万元。
分析:该案例中的私设小金库给职工发福利、奖金,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是违纪行为。而正、副所长及保管小金库的财务科长小范围私分小金库资金则属于贪污行为。因为,虽然小金库是该科研所的额外收入,未列入财务帐,但仍是以单位行为的创收,属于公款。正、副所长和财务科长利用决定和保管小金库的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
小金库资金的性质,是由单位性质决定的。其存在的方式多样性(如公款私存、存放于外单位、个别人以现金形式保管),而且脱离了单位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的正常管理。这些特点造成公款管理的混乱,失去了有效的财务监督,一些觉悟低、素质差差的领导干部容易在随意使用公款的同时产生谋取私利的想法。杜绝小金库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正常的财务管理秩序,减少孳生腐败行为产生的条件,并且从预防的角度来保护我们的干部。
(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级红包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
案例:
某科研所,系国有事业单位,从国家科技部争取来一个投资回收快、市场前景广阔的专项课题,交给下属一研究室搞研究开发。课题负责人为感谢所领导的器重和照顾,并希望所领导在课题研究的阶段审批中给予支持和照顾,春节时送给所领导3万元红包,所领导收受。
分析:该所领导收受下级3万元红包,属于受贿行为。
因为该所领导将课题交给科室负责,是一种职务行为。阶段性的审批要通过所里,也是一种职务行为。所领导收受这3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下级提供支持和帮助,将给下级带来利益上的收获。因此,所领导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要件,已构成受贿罪。
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如果所领导对某一课题组提供了技术上的指导,也要看这种技术指导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因为受贿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是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在职务行为以外给予技术指导或出谋划策,而收取了下级的报酬,则不应以受贿论。但是,按照规定,领导干部收取下级各种劳务性的报酬,要制定合理、明确的分配制度,不能随意性地收取。
(五)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好处,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
案例:
某私营企业主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请托市地税局某领导张某,让张某找该私营企业主所在管辖地区的地税部门领导,放宽对其管理,减少征税。为此送给张某好处费5万元。张某收受,并答应为其运作。
分析:张某利用与区地税部门的上下级关系,为私营企业主达到偷逃税的非法目的,而收受请托人的好处,是一种斡旋受贿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
对于斡旋受贿行为,需要注意判断斡旋者与被斡旋者之间是否具有下列关系:(1)监督关系。即斡旋者依照法律、规章具有检查、质询、接受报告、提出纠正意见等权利。这种监督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2)制约关系。即斡旋者与被斡旋者在共同完成任务的过程中相互制衡的关系。如会计与出纳。(3)行业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有行政、业务上的处理权利。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征稽管理;工商管理机关对营业执照的管理。(4)协作关系。即斡旋者与被斡旋者共同完成某项事务,具有共同利益的关系。如两个企业联营成立新企业。
(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案例:
某国家机关一处长,有财务支配权,碍于朋友情面,私自决定将本单位公款50万元借给朋友用于经营,因朋友发生意外,造成公款损失。
分析:该处长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挪用公款案。
需要强调的是,2002428九届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归个人使用指下列三种情形:(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该司法解释扩大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范围,其目的是严防国家财产的流失。作为管钱、管物的领导应强化法制观念,不能误以为自己没从中得好处、没往自己口袋里装钱就不是犯罪。
挪用公款的用途也有三种情况:(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5000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其他职务行为职务犯罪
以上通过案例就一些常见的罪名作了介绍。另外还有一些大家不太熟悉的罪名,如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

欢迎访问中国功夫律师网  http:// 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691261388(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