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经济犯罪”
发布时间:2009-07-20

  经济犯罪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在演讲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

  我国学者对经济犯罪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其中,主要观点有:

  (1)经济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这种观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有关。

  (2)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违反我国刑事法规、经济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我国经济制度及公共财产关系,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主体行为方式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违犯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经济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

  (4)主观图利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图利为目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或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经济领域与犯罪客体混合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

  (6)有学者认为,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接受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并认为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非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四)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并认为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选择罪名:及法律虽未规定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作为必要的构成要件,但却明确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予以从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 .

  (7)还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是指以获取巨大经济利润为目的,以进行非法经济管理和非法经营活动为手段,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多种观点,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经济领域说(即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将所有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均归结为经济犯罪。这种观点的明显缺陷在于以以经济领域为标准,而经济领域本身又不够明确。因此,作为一类犯罪的名称显然针对性不强,不符合我国分类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二)经济秩序说。上述第23457种观点都可以认为是以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的,因此,笔者将它们统称为经济秩序说,尽管它们的具体角度并不完全相同。(三)第6种观点较为独特,实际上就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

我国经济犯罪的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38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提出经济犯罪一词后,我国学术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为热点问题之一加以探讨,但迄今为止,各抒已见、认识不一。如经济领域说认为所谓经济犯罪,就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或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经济关系说则认为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主观图利目的说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图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认为破坏经济领域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为此笔者认为由高铭暄、王作富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经济犯罪的特征

  经济犯罪的特征,可分为外在形式的特征、内部结构的特征和 一般特征。

   ()经济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外形表现,大多数经济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少数由单位构成(特殊主体)

  2、危害行为的外形表现,现行刑法典及单行法规,把经济犯 罪分成若干类别,又分为若干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为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产品等,伪劣产品必须有销售性,违法性(违反质量法规定) 和销售金额的特定性(销售金额五万元)

   ()经济犯罪的内在结构特征,其内在结构有三个方面

  1、本质经济结构。即有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整体经济秩序, 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副产品,行为人在经济运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 利益,危害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结构。

  2、经济犯罪的违法结构。与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违反刑事 法律,又违反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违反了民事法规。

  3、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是故意犯罪,或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占有为目的,或以其他为目的传播、破坏等。

  ()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

  1、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的 一种犯罪形态,商品经济越来越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复杂。

  2、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首先,因为经济犯罪具有法定犯的 特征,即指仅仅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其行为才被视为犯罪。其次,还因为经济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体许多受过良好的正 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第三是因为经济犯罪行为人的欺骗性。这些人主体身份特殊还打着搞活经济、改革开放的旗号,在承包、联营等经济活动的掩护下,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第四,是因为犯罪被害人的顾虑性,这些人有些是在经济犯罪中得到好处的人,如行贿人与受贿之间,挪用公款人与使用人之间,他们害怕本人受到牵连。

  3、经济犯罪具有可变性,其表现之一是经济犯罪是从传统的 财产犯罪中蜕变而来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力发展,从传统的财产 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经济犯罪,如诈骗罪衍生的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表现之二是新型的经济犯罪不断产生。

  4、经济犯罪具有贪婪性,这是由经济犯罪的牟利性决定的。

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

   经济犯罪是特殊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的原因也有其特殊性,我 国法学界学者对我国经济犯罪原因有以下几种说法:

  1、痕迹说:我国社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出来,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政治文化意识方面还保留着旧社会的痕迹,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经济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说 法的缺陷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外去寻找内在原因,违反辩证唯物 论。

  2、源流说:分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 制社会中导致了犯罪规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会脱胎于旧社会后必有遗留因素导致犯罪发生,经济犯罪的流是由源引起 的。其弱点是新社会代替了旧社会,旧社会已经绝源,缘何不能断 流。

   3、阶级斗争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退出了历史舞台,剥削阶级不能作为统一的阶级,但作为一般反派力量在一定范围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犯罪的根源。这种学说也有失偏颇,因为诚然阶级斗争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与犯罪并不具有直接联系。

   4、现行社会制度导致论:它摆脱了传统犯罪束缚,认为某一类犯罪人心理结构中潜在因素,过分不正当的经济动机和利益要求,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原有矛盾剧烈变革,刺激一部分人心理结构、提供了外化竿济犯罪。贫困、商品经济因素、政治改革的进程中,现行制度不完善导致经济犯罪、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5、商品经济决定论:认为有商品和货币存在,就有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存在,经济犯罪社会渗透到商品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四个环节过程中,如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通过职务行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如贪污、贿赂,私分等),此外也有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挪用、侵占等,所以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附产品。

  6、商品经济否定论:认为商品经济与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因 为商品经济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进行等价交换原则,用等量的劳力 表明每个人承担等量劳动,以此为交换前提,只能在这种前提下是 有平等的交换原因,违反这个原则是对商品经济的否定。

  7、综合反映论:认为经济犯罪现存社会各种现象的综合反映, 包括:(1)经济犯罪的阶级原因是剥削阶级残余势力存在;(2)经济犯罪的经济原因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犯 罪产生的心然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仍有其固有的核心,正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土壤,同时商品经济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弊端也 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3)经济犯罪的社会原因、官僚主义存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真空的漏洞、管理工作的混乱、缺乏监督、没 有配套的法律,(4)犯罪人自我的思想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或超前消贤等。

  以上七种观点或多或少触及到我国经济犯罪的原因,具有参考 价值。笔者赞同第七种观点。在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是产生经济犯罪的根本原因。而转形时期新旧体制的不协调的矛盾运动,是产生 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而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表现在初级阶级有长期性。因此与经济犯罪作斗争也具有长期性、艰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