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被选为台湾总统,上任后出的风头大大小小难以数计,但是许多事情最后似乎都被人们淡忘。可是有两件事情,肯定要永载史册,永远留在人们的记忆中了。第一件事就是阿扁大肆谋求台湾的独立。他在台湾搞“去蒋化”,拆除摆放在各个纪念馆的蒋介石塑像和与蒋介石有关的文字;他把中华民国护照改为台湾护照;他把带有“中华”字样的各公共设施招牌改为“台湾”字样,他要让台湾人从文化上认同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第二件事情就是阿扁在公务缠身之余,还偷偷地抽空通过其家人往岛外汇了大笔的款子。按说,堂堂“一
阿扁玩的这两件事情,其实都和“洗”有关,他的“去中国化”是要洗掉台湾人的中国内涵,让台湾人从中国人变成“台湾国”人。他把顺手牵羊拿的公款汇往海外是要洗掉这些款子地“来路不当”性,让这些款子变成他老人家的合法收入,表面上是要把公款变为私款,实质上是把赃款变为“洁款”,也就是把黑钱洗成白钱。如果说去中国化用的洗涤液是他的“正当权力”,勉强可以公而为之的话,那去赃化则用的是他不正当地行使权力,也就是利用的是选民赋予他的权力,谋的是阿扁他们家一家之私,而这肯定是不能光天化日之下干的。
对此,律师出身的阿扁更是心知肚明。怎么办?阿扁动用了他们家的老老小小帮他把黑钱洗白洗干净,他的号称史上最爱钱的夫人吴淑珍女士不负厚望,看到那么大的款子更是灵感倍发,没用多久就组成了家庭洗钱联盟,他们的女儿女婿儿子各司其职,在阿扁八年的总统生涯中上演了一幕又一幕鲜为人知的洗钱大战,并且一次又一次瞒天过海,取得一个又一个洗钱大捷。
阿扁,作为台湾的最高领导人,不一心一意为台湾谋福利,却贪污公款并把贪污所得汇往海外,枉费了选民的一片苦心。其实,阿扁不过是世界洗钱案的一个典型代表,只不过由于其地位和身份的特殊,才引得世界的眼球特别是华人的眼球更多的关注。全球每年发生的洗钱案非常之多,中国大陆有些官员在体制不健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更是肆无忌惮,往往能轻而易举地把自己通过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通过银行等机构转化为“合法”所得,把自己的黑钱洗成白钱。
“洗钱”一词,源于本世纪初。那时,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也是真正事实上的洗钱。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界人士看到把犯罪所得转化为合法所得就和把脏钱洗成干净的钱很相似。为了避免脏钱弄脏顾客的手套而洗钱是由脏变净的过程,而把犯罪所得洗成合法所得也是由“赃”变净的过程,于是法律界开始用洗钱这个词指代这种把赃款转化成合法之款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洗钱” 是指将贪污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洗钱行为的屡次成功可以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洗钱行为由于其本质是把非法收入转化为合法收入,因此会对一国的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一国的经济安全。因此世界各国都严厉打击洗钱行为,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洗钱行为列为犯罪行为,并对洗钱参与者进行刑事惩罚。最初把洗钱行为列为犯罪是基于毒品犯罪在立法上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立法的推进和对洗钱行为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与洗钱相关的犯罪行为逐渐增多。那么,犯罪分子到底是怎么样洗钱的?我们再来看扁家的洗钱方式。
扁家是通过动用100多个人的户头将钱洗净的。有的赃款是阿扁家人从台湾汇到海外;有的是其他人从海外直接汇到阿扁家指定的帐户,最后转到自己家人帐户或自己家人控制的公司帐户。可以说阿扁的洗钱过程相当巧妙,具体来看如下图所示:
将赃款分散到人头帐户→人头帐户以小于100万台币分批汇到海外指定帐户→海外取得资金直接汇到海外指定人头帐户→海外指定人头帐户将钱转到扁家海外帐户→扁家海外帐户之间跨国互相转移→最后转到阿扁儿子陈致中掌控的个人账户或公司帐户→需要时再跨国调动资金或以现金形式提取→基本都经过或终止于“洗钱天堂”(英属开曼群岛等地) →关闭不再用的公司或个人账户。
洗钱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几个要件,《洗钱罪》一文的作者认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包含有:(一)明知(knowledge),(二)特定的非法活动(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三)金融交易(financialtransaction),(四)犯罪所得(proceeds),(五)目的(intent)。其中明知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的,明知包括对犯罪所得的明知和对贪污、贩毒等犯罪人员的明知。该作者认为洗钱犯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洗钱犯罪。行为人通过金融交易故意为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以达到帮助犯罪分子把非法收入转换为合法所得的行为就是洗钱犯罪。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也成为洗钱犯罪的高发国家,每年有众多的贩毒所得、贪污多的、黑社会暴力犯罪所得通过海内外的金融机构成功“清洗”,为了更加有效地控制洗钱犯罪并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我国制定了《反洗钱法》,同时我国刑法也完善了对洗钱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理论界坚持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指的是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都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同时洗钱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具体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第二种是一般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成为犯罪主体;第三种情况是:单位和金融机构共同构成犯罪主体。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洗钱犯罪是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完成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通过金融交易等手段对其进行掩饰、转移等。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人掩饰、转移犯罪所得,那其行为就不能构成洗钱罪。美国《控制洗钱法》对洗钱罪的主观要件的规定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明知,即明知是犯罪所得,至于所得究竟来源于何种具体犯罪活动并不要求;另外是目的,要具有下列目的之一:第一,意在促进某一特定的非法活动;第二,意在掩盖、隐瞒非法活动所得的性质、存处、来源、所有权以及对其的控制或者逃避州或联邦的申报制度。从这一规定来看,美国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也是直接故意。
洗钱罪的客体主要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吸收存款和设立帐户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犯罪分子通过金融机构洗钱往往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这并非言过其实。
洗钱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为贩毒、贪污、黑社会等犯罪所得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掩饰或者转移等的行为。具体包括一下几类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用非法所得购买动产、不动产或者进行投资;将非法所得与合法收入混合等。洗钱罪的行为不同于毒品、贪污、黑社会等上游犯罪的行为,洗钱犯罪在于一个“洗”字,采用什么样的“洗”的方式并不重要。不过对于将非法所得与合法收入相混合这种洗钱行为,我国与美国的做法各不相同。美国法院坚持认为没必要在对洗钱罪起诉时,将“肮脏”的钱从被混同的帐户中分离出来。也就是说,美国法院把和非法所得混同在一起的合法收入也算作是洗钱的数额。我国法院对洗钱罪的处罚,一方面是要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另外,还可以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的一定比例的罚金,如果不能确定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那么,就难以确立没收财产的额度和罚金刑的额度;而且将违法所得同合法收入不加分离,将扩大违法所得数额,从而导致在量刑时违背“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虽然阿扁的洗钱行为有好几个步骤,但其本质上和一般的洗钱行为别无二致。台湾检方调查发现,吴淑珍刻意将她的账户以及用作股票进出的人头账户,包括陈致中和陈幸妤的部分,全部结清,总额将近新台币三亿元的资金,通过媳妇黄睿靓及她家人户头汇往岛外。我国大陆地区洗钱犯罪目前也成上升趋势,特别是政府官员往往把贪污受贿所得汇往海外,这造成我国资金的严重外流。
2005年11月,涂建国与黄永泰共谋,由涂建国出面找到四川某公司。以高额利息为条件,涂建国顺利地说服该公司将5000万元存到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随后,该团伙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其中的4995万元非法转走。
2006年1月,杨江风、余海、卢家强、王俊松、谢炜祥、马宇将某销售公司共计6000万元引存到某银行成都蜀汉支行,随后用高额好处费打通“关节”,仿造了银行的取款印鉴,使用伪造的转款凭证将其中的3179.6万元非法转走。为了骗取对方信任,杨江风等人用从其他单位诈骗来的资金归还了3191余万元。
2006年7月,杨江风、王志明、马宇经共谋,将某建筑设计院3000万元引存至某银行成都罗家碾支行。他们通过数十万元好处费开路,顺利仿制该公司取款印鉴,使用仿制的电子汇款凭证将3000万元存款中的2999万元非法转走。得手数次,这伙人更加疯狂作案,据公诉检察官介绍,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该团伙共作案8起,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案发后,经警方努力追回1亿余元,但尚有近1亿元的损失仍未挽回
2006年6月,杨江风、余海、卢家强、金春来又聚在一起商量“发财”。金春来找到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仕明,得到金的许诺后,杨仕明引存四川某公司8000万元到某银行成都蜀汉支行。事成后,杨仕明不仅如愿获得800万元贴息,还得到一辆价值80万元的奥迪A6四驱车。随后,杨江风等人又在获取该公司的财务印鉴后,将8000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仕明的四川蜀港公司,并制作了一张8000万元的虚假定期存单用于欺骗存款公司。
法院认为,杨仕明提供自己虚假注册方式成立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等账户帮助杨江风等人转款、取现,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
如何控制洗钱罪的频繁发生是世界各国都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洗钱是把黑钱洗白的过程,因此严厉打击产生“黑”钱的上游犯罪对防控洗钱犯罪的发生非常重要,比如要加大打击毒品犯罪、贪污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当然,加强和完善反洗钱立法也是相当重要的。法律制定完善之后,司法机关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严格依法办事。另外就是提高金融机构人员的素质,毕竟,黑钱是通过金融机构洗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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