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杀人案件,使被告人免于死刑!
发布时间:2009-03-15

雇凶杀人案件,使被告人免于死刑!

案情简介:马华与刘梅系恋爱关系,后因感情问题马华对刘梅心怀怨恨,并蓄意实施报复。遂雇佣张文明预谋杀害刘梅。2007123马华和张文明乘坐非法运营的出租车至刘梅的单位附近,马华在车上等候,张文明按照马华的授意,编造虚假理由将刘梅从单位骗到偏僻处,并趁其不备持刀猛刺其胸口一刀,后跑回车上和马华一同逃离作案现场。刘梅因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熊律师接受张文明家属的委托作为其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前后做了大量工作,使法院采纳了我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文明在此次案件中为从犯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最终使张文明免于死刑。

附:本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张奇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由熊烈锁律师和蔡彦彦实习律师担任张文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明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请合议庭给与采信。

 

一、被告人张文明在本案中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均证实,被告人张文明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虽然直接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完全依附于被告人马华、听命于他、受他差遣、调动、指挥。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张文明受被告人马华的指使,找人帮忙教训其女友即本案被害人刘梅,因所托之人临时有事不能参与,被告人马华又多次催促,并要求被告人张文明亲自办理此事,故被告人张文明才直接参与本案。

2.本案中的作案工具全部由被告人马华提供,尖刀一把、甩棍两根,手套一副、手机一部等。

3.本案的作案计划全部由被告人马华策划,作案日期的选定,作案路线的踩点、实施行动时的掩护、诱骗被害人刘梅出办公室的言行等,可以说,如果没有被告人马华提供被害人刘梅的详细信息和她朋友李玉的详细情况,被告人张文明根本就没有机会接近被害人刘梅,也就不可能伤害到她。

4.本案中被告人张文明受雇于被告人马华,这在询问笔录及亲笔供词中都多次提到,例如在马华的亲笔供词中提到:我交给了张文明叁佰元钱。10月初和中旬,先后给张文明伍佰元,壹佰元,共分三次,先后付了玖佰元钱供张文明踩点的钱,在10月中旬,我在电话中和张文明说,我再加你壹仟,共给你陆仟元,然后什么也不管,我把钱存到银行办完事后,告诉你密码……,足见被告人张文明是受雇于被告人马华。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文明就是被告人马华实施报复的一个工具,其在整个案件中起到的是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张文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昌平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文明在被警方传唤后,没有拒捕行为,能够如实供述了其将被害人扎伤的全部犯罪事实。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此外,被告人张文明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面对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愧疚之情及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只因其家庭也是靠低保生活且其本人也无积蓄目前无法实现赔偿责任,待其日后出狱在尽自己的力量进行赔偿。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望法庭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对死亡后果超出预想,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二被告人预谋只是想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让其住院即可,对此被告人张文明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因为被告人马华提供给他的刀刃有些长,他怕扎进去太深造成被害人死亡,故在事前对刀做了一些处理,即在刀刃两边夹了两块木头用透明胶带缠的,可见其只是想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但因当时紧张而闭上眼睛加之被害人转身力度大等原因造成了其死亡的后果,这是被告人张文明万万没有想到的,直至其被捕其才从办案人员口中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足见造成死亡后果已超出其预料。因此,被害人的最终死亡这一后果不仅不是被告人所希望的,而且也超出了被告人的预想,相对于那些不计后果的罪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望法庭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四、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匮乏法律意识。

 

被告人张文明在案发时,年仅20岁,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缺乏法律意识。其户籍贯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也证明被告人张文明“没有前科”。由此可见,被告人之所以最终涉嫌犯罪,完全是由于其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且属于初犯,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望法庭对此予以考虑。

 

五、本案的重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缺乏相应的物证支持。

 

1.本案的重要物证凶器到目前还没有找到。

2.本案的另一重要物证作案时用的手套到目前也还没有找到。

 

审判长、审判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文明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但本案中,被告人张文明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和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其本人愿意积极地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鉴于本案和被告人的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文明给予从轻处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200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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