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缘何“同罪异罚”?
发布时间:2009-01-01

    媒体载,326,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召开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审判问题研讨会上公布的两起案例引发了法律专家和与会者的关注。
   案件一:2005915,上海浦东新区居民王长芸不堪忍受吸毒丈夫的殴打,用尖刀将丈夫刺死。公诉人和辩护人均提出王长芸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应减轻刑事处罚,被害人的哥哥表示谅解并放弃民事赔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长芸有期徒刑14年。
   案件二:200497,内蒙古包头市38岁的刘颖向对她施暴的丈夫连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事后刘颖向公安机关自首。当地181名各界群众联名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对刘颖的刑事处罚。包头市昆都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颖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毋庸讳言,公众对犯罪人在家庭中遭受的不幸给予道义上的同情无可非议。但结果呢,将这种同情带入司法审判致使两个罪过基本相同的犯罪人接受的法律制裁相差甚远,这也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无独有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日前推出的《关于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指出,对于依法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如其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情节轻微的,还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故意杀人判处14年有期徒刑;包头,故意杀人判处缓刑;北京朝阳区法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赔偿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而在北京其它地区的法院,则无此规定必须执行刑罚……就个案而言,只要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将面临不同的生活境况。
   综观上述案件,我们不难看出,在一个法律统一、罪刑法定的国度,上述案件的不同判决却能得出正确量刑、量刑过严、放纵犯罪等多种结果,由此也引发了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缘何同罪异罚?
   立法宽泛导致同罪异罚。我国立法条款过于宽泛,如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仅此一罪,被告人犯同一杀人事实便可有生与死和三年至数十年服刑的差异,而现实中发生的案件纷繁复杂,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滞后性导致法官审判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导致同罪异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又会受到法官自身专业素质、道德水准、外在压力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同法官的裁量其科学程度不尽相同。
   “民意官意导致同罪异罚。鉴于现有的司法审判体制,长官的批示不容置疑;媒体将公众对某案的道德评判公之于众继而影响判决亦屡见不鲜。
   法律审判的最终目的并非是判张三死,李四活,而是通过审判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惩治违法,而这一切的基石就是审判的公正。公正就是按照法律认定犯罪、裁量刑罚、执行刑罚;公正就是要保护立法的统一,司法的统一。
   同罪异罚、同罪异判造成了法的地方化、无序化,造成了法的混乱,什么样的犯罪判处何种刑罚已不再泾渭分明,长此以往,无序的审判诱导着人们行为的无序,最终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罪刑法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道德、同情、舆论都不应左右法官断案。因为法律不调整道德,法律不承认同情,法律不能容忍用违法犯罪的暴力行为去抗拒暴力。
   上述案例,法院的判决也许是对的,它考虑了道义、考虑了民意、考虑了当事人迫不得已的无奈,可它是否考虑到如此一来,人们会模糊地认为只要出于无奈就可以杀人,这不应是民意和道德的标准。
   公众出于善意为犯罪人求情,媒体出于善意呼唤人性化审判,法院出于善意改革刑罚执行方式,法官出于善意轻判犯罪人……每一方主体都有自己的善意,然而当所有人的善意都汇聚在法的适用与执行上时,罪刑法定不再是基本原则,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产生了歧义。  
 

诚信律师,专业网站:中国功夫律师网http://www.kungfu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