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漏罪”(第二季)冤假错案控告书
发布时间:2016-07-14

李庄漏罪(第二季)冤假错案控告书

控告人:李庄

第一被控告人:重庆市公安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电话:63961000
邮编:401147以下简称公安局

负责人:关海祥,职务:党委书记。

第二被控告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住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28号,电话:023-67855044,以下简称公诉人

法定代表人:杨平,职务:检察长。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制造李庄漏罪(第二季)冤假错案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    制造漏罪的原因

201023日下午,控告人一季二审在法庭最后陈述藏头诗六条,24日凌晨被外界破译(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舆论一片哗然,使两被控告人颜面扫地。

201029日上午,一季二审法庭以控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宣判后,控告人当庭抢夺话筒,大爆诉辩交易内幕,公开申明:认罪为假,斗智是真。更使得两被控告人颜面尽失。

基于以上两点,两被控告人为挽回面子,平息舆论,报复控告人,悍然策划并制造了李庄事件第二季,并于2010210日中午,将已经押往重庆南川监狱,正在办理服刑登记手续的控告人,再次押回看守所,继续侦查漏罪

以上,就是漏罪出笼的主要原因。

二、    制造漏罪的前期准备

首先,公安局从辖下各看守所挑选余刑在两年以上的已决罪犯,经特殊训练,安排与控告人同一监室进行卧底,以闲聊、讲故事的方式,套取控告人历年来所承办案件线索搜集上报。

之后,再组织若干专案组,按照卧底提供的线索,奔赴北京、四川、辽宁、广东、河北、上海、重庆等地,逐一侦查、搜寻控告人多年来所承办案件中的每一细节,包括查阅当地公检法卷宗档案、走访相关案件各方当事人、查询律师费票据……妄图发现一些蛛丝马迹,此项工程耗资巨大,历时14个月。

漏罪被侦讯过程中,控告人突然发现,与个别罪犯在监室的私下闲聊内容,包括某案、某年、某地、某人、某单位、某案由、委托经过、收费数额等,专案组都了解得一清二楚。

那些卧底,后来都因卧底立功,获得减刑,予以提前释放。2011424日下午,控告人转往监狱之后十分钟之内,所在监室及全部卧底立即解散。重新分配。

三、强揽漏罪管辖权的手段

在调查漏罪14个月期间,各专案组在各地事无巨细地排查,均无功而返。但,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强为之,将控告人与龚刚模家人依法签约收取并入账开票的律师费枉定为合同诈骗,再用这样重罪吸收轻罪的手法,将自认为有文章可做的上海孟Y伪证、辽宁朱LY伪证,吸收到重庆合同诈骗中。

2011329日,重庆华龙网对外公布控告人重庆诈骗辽宁伪证上海伪证所谓三起事实。

将管辖权弄到手之后,201142日,公诉人仅以上海伪证向江北法院提起公诉,悄然去掉了重庆诈骗辽宁伪证企图达到构陷控告人,又彰显执法公正、不枉不纵的欺世盗名效果。

四、制造漏罪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1.原本,上海孟Y案,是控告人2008年接手其前任律师遗留工作,交接过程中,包含2005年上海欧阳法律所与证人徐LJ的谈话录音,该录音充分证明了徐LJ的男友——XX,当年汇入金汤城”100万是借款,而不是投资款,这是孟Y无罪的重要证据(也是控告人与罪无涉的凭据)。控告人接手孟案后,再经详细调查,又取得了大量孟Y无罪证据,将上述录音一同汇编整理《孟Y无罪证据目录49份》,提交上海徐汇法院。

但,为制造李庄漏罪,公安局自重庆飞赴上海,经多方协调(因徐汇法院也明知孟Y不够犯罪,不愿配合这一闹剧),最终调取全套49份证据。可,有关办案人员只向法庭提交48份证据,秘密将上述完全证明控告人无罪的录音证据隐匿。

2漏罪庭审中,控告人再三申请法庭,调取公安局扣押控告人的笔记本电脑,将硬盘里存有的孟Y案全套证据目录及音、视频资料提交法庭,但公诉人极力掩盖公安局隐匿证据的犯罪事实,拒不调取。

3.在14个月期间,公安局多次赴证人居住地,对李庄事件相关证人采取引诱、教唆、威胁、恐吓等手段,以期取得李庄有罪、毁灭李庄无罪的证据,并百般阻挠、干扰这些证人前往重庆出庭作证这些证人包括辽宁的周XX、戴XX、王XX、徐XX,上海的朱XX、孟XX北京的王XX、田XX,四川的王XX,广东的苏XX控告人出狱后,这些证人纷纷举报、控告这些专案组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

五、制造漏罪彻底破产

2011329日,控告人之子李YT,在网上得知父亲被控漏罪之后,迅速寻找证据,当晚,从家中多年前一台闲置电脑硬盘中找到徐2005年在上海的谈话录音,暗自保存。直到2011418日,控告人漏罪开庭前夜,悄悄交到漏罪案辩护人斯WJ律师手中,录音当庭提交,令二被控告人猝不及防,构陷企图开始被颠覆。

然而,公诉人在铁的事实面前,依旧坚持抵抗其一,极力阻止辩护人当庭播放录音,唯恐被戳穿现丑。因为,他们早就知道这份证据的存在和当庭播放的威力其二当天下午3:30分许,在休庭前的法庭辩论中,仍道貌岸然,侃侃而谈:我们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充分证明,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分证明,被告人(李庄)一贯打着律师的旗号作伪证……”

试想如果控告人之子没有找到足以证明父亲无罪的那份录音,公诉人会撤诉吗?

试问:如果控告人之子提前暴露这份证明父亲无罪的录音,两被控告人是否会提前调整和制定新的构陷计划和对策呢?

两被告人徇私枉法罪行败露后,面对海内外媒体,竟然以辩方提交的新证据,导致指控犯罪事实存疑为借口,撤回起诉。这,简直是弥天大谎!

六、相关法律依据及徇私枉法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刑事诉讼法》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试问公安局,你们是如何保证,又是如何保障的

2《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试问公安局,你们为什么刻意隐匿无罪证据、一味收集有罪证据

3.《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控告人认为,两被控告人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隐匿证据,欲使控告人再陷牢狱之灾,虽然该案最终撤诉,但其构陷意图明显,实施行为恶劣,枉法手段卑鄙,令人发指!漏罪案,在海内外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影响,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肆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给控告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已涉嫌故意犯罪。

为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尽到一个国家公民应尽的责任,特提出控告,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彻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李庄

                                                                2011 911

 

 

抄报: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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