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
是否如实告知由保险人举证
条款: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继续收取保险费或者给付保险金,又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保险金的;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对同一事实,其中一人已经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内容不一致,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解读:北京市律协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记华说,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也就是说没有询问的,投保人可以不说。但是,保险公司在投保单询问表中往往都有“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这个条款往往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同时,针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表,投保人往往持有的观点是已通过口头形式就未告知事项进行了告知。投保人的口头告知是否有效,也常常引起争议。此外,在人身险中,产生纠纷时,投保人一方已经通过体检能否作为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证明,法律需要明确。
江苏省法院针对该省2009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一项调研发现,保险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这个条款对投保人是有利的,也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李记华认为。
亮点二
代签名保险合同无效
条款: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解读:李记华说,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单签名的事经常发生。今后,除了投保人追认外,代签名的合同均被认为是无效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帮一些年龄大的或嫌麻烦的投保人代填保单,最后由投保人签名就行。目前一旦客户自己签名,合同就被视为有效。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提出,如果投保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仍可认定无效。“不过,如果不能举证则不利后果由投保人承担,所以投保人要谨慎对待签名。”李记华说。
亮点三
核保超时视为同意承保
条款:保险人同意承保,是指保险人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作出接受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间完成核保并通知投保人,视为同意承保。合理期间参照保险行业同种类保险的一般期间确定。
解读:国浩律师集团律师詹昊说,生活中不时会出现投保人交了保费后发生保险事故却因保险人未承保、保单未生效而拒赔的情况,所以,承保这个程序实践上确实会有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怠工拖延,会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保障处于真空状态,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所以,提出“超时核保视为同意承保”很有必要。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处于合理期间内且未作出承保的保险事故如何审理给出了明确意见,并要求保险人承担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对投保人的保护力度。
亮点四
明确界定免责条款范围
条款: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或限缩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解读:詹昊说,《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实践中,需要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条款太多,到底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包括所有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保证条款等;保险条款中被加黑的条款数量较多,难免会减弱醒目的效果及“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效果,怎样算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与明确说明呢……对这些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界定免责条款的范围,并对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举证,显然保护了在诉讼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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