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协议
发布时间:2011-12-12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改变城市面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使城镇旧貌换新颜,乙方住宅已列入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保证工程如期顺利进行,甲方曾与乙方多次协商,现因工期迫近,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及《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公主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现就房屋拆迁安置等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被拆房屋座落于 ,房照证号 ,房产证上登记名字为 ,面积 平方米, 小棚子面积 平方米,家庭成员共 人
第二条:乙方需要甲方为其安置房屋为 楼 单元 室﹑ 楼 单元 室﹑ 楼 单元 室。
第三条:乙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移交给甲方。乙方旧房及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自行拆除。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腾空房屋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四条:双方责任承担:甲方提供给被乙方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有符合使用标准的供水供电供暖设施,若甲方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及其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若乙方违反此义务则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据相关法规及规章政策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按本地区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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