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强拆房屋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2011-07-09

镇政府强拆房屋被判违法

李某是北京市昌平区**镇某某村的村民,因他的房子沿街,遂利用自己房屋的有利位置,办理了营业执照,开了一家销售摩托配件的小商店。李某利用自己的经营头脑和价格公道,勤勤恳恳的经营着自己一家人的生活。虽然不算是富裕,但日子过得也算是舒坦。李某盘算着多挣些钱,给儿子在城里买套房子,剩下的钱老俩口存点以安度晚年。可20096月,随着一声巨响,彻底粉碎了老李那不算是奢侈的“梦想”。李某也就出去了一会儿,他的房子他寄拖了晚年幸福的房子几分钟内已经被夷为平地。李某惊坐在自己被推倒的房子的一片废墟中,心中充满了无奈、气愤和悲伤,明显感到了秋天的阵阵寒意。

事情还得从半年前说起:20091月份,一张红红的公告张贴在了李某所在的村公告栏:“该村因城市建设欲拆迁,……,请村民及早搬离,超期不搬者将予以强行拆除。”老实巴交的李某想拆就拆吧,毕竟是为了城市建设,咱也积极维护。只要拆迁补偿款够自己及儿子一家人的住房及生活就好。自己200多平方的房子按照市场价怎么也得换得150万吧。但是李某看到拆迁补偿时就愣了,他这么大的房屋依据拆迁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才补偿给李某90万元了事。李某无论如何不能接受,自己的房屋位置又好,面积又宽绰,怎么会才区区90万?评估报告是否公平?李某遂拒绝搬迁。拆迁公司最后与李某又谈到了100万,如是几次,最后拆迁公司态度很强硬,最多给你120万,房子拆掉你走人。老实巴交但认理的老李始终认为自己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款。最终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处于强势的拆迁公司遂找到镇政府以影响大局为由要求镇政府出面强制其拆迁。镇政府在向李某出具了拆迁通知后,通知李某必须签订协议,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李某想达不成协议怎么会拆迁?遂根本没有理会这些,而是积极寻找解决公平的补偿款问题。没想到就出现了上面的这一幕。

坐在冰冷废墟上的老李找不到任何救济渠道,不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该怎么维护。镇政府是自己的一级政府,镇政府拆了我的房有没有错?强迁就对吗?迷茫中的老李后来辗转打听到北京有家专门从事拆迁业务的律师所,抱着一丝希望,李某找到本团队,哭诉了自己的遭遇。我们律师在接过这个案件后,经过集体研究,分析材料、证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颁发》的明确规定,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最起码有二点是明显违法的:

一是镇人民政府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房屋强拆在我国有着一套非常严格的法定程序,并有着非常严格的分工,镇人民政府本身就不是强拆主体。本案中,只有在拆迁公司与李某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并签字同意后,拆迁公司才可以予以拆除。而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该职责。作为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而不能强行拆迁村民的房屋。

二是在该拆迁过程中并没有履行强拆的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颁发》等规定,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服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发布拆迁通知后,并没有与房屋居住人李某进行协商,并对补偿价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是在李某对该补偿价格认为过低,而不同意拆迁时,趁李某不在而予以强行拆除,以程序严格违法。

我们在积极与李某沟通对维权方案达成一致后,一纸诉状将镇人民政府起诉到昌平区人民法院。该案在我们律师经过大量调查的事实面前,依据扎实的证据材料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据理力争,最终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对自己是否具有拆迁主体资格及履行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始终找不到其行为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后经过法院审理,作出了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通过我们的辛苦努力和对拆迁案件多年的业务积累和法律运用对李某的进一步维权奠定了良好的开端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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