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刑事自诉状
发布时间:2016-07-13

诽谤罪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洪道德,男,汉族,19XX年5月17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九三学社中央监督委员,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XX号X号楼XXX号,电话1370XXX9646

 

被告人:陈光武,男,汉族,19xx年4月9日出生,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xx号xxx沿街高层xxx室,电话139539xxxxx,0539-8137xx1,0539-8137xx2,0539-8137xx3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陈光武犯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一个月以前的今天,2015年5月2日10:09 ,被告人在其新浪博客和新浪微博上发表了题为《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的文章。在该文中,被告人多处捏造损害自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具体诽谤事实如下:

1.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无道无德的事实依据。如何无道?如何无德?

2.“谨以此公开信,回复洪道德教授”

    没有去信,何来回复?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仅就聂树斌案向被告人发出的公开信或私信。

    3.“全世界都在骂您呢!”

请被告人举出全世界都在骂自诉人的事实依据。全世界?骂什么?

    4.“很多人说您很坏。”

请被告人举出很多人说自诉人很坏的事实依据。哪些人?怎么坏?

5.“‘洪道德’,多么正义、多么正能量的名字呀!在这个道德沦丧的国度,竟有人开诚布公的用自己的名字弘(洪)扬道德,难得。可道德不是说在嘴上的,也不是镶嵌在名字里。道德的内涵之一,是诚实信用。道德的外在形式,是真善美。尊敬的洪教授,您诚实吗?您善良吗?”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名不符实的事实依据。自诉人如何不诚实?如何不善良?

    6.您在央视的曝光率很高,但您参与的节目或案例,大都是导演量体裁衣制作,让你去按图索骥。您只不过是一个得心应手‘托儿’而已。所以时常言不由衷。” 

    这段话不仅诽谤自诉人,更无端攻击央视编导。自诉人在中央电视台第1频道、第2频道、第4频道、第12频道、第13频道的多个栏目参与的节目在百期以上,请被告人举证证明,哪些期是导演量体裁衣制作,让自诉人去按图索骥?哪些期自诉人只不过是一个得心应手“托儿”而已,所以时常言不由衷?自诉人是谁的“托儿”?托什么?

    7.“您并非总在说假话。只要不是导演‘订制’过死,有时候您还是能讲几句真话的。那些时候,您的道德,尚没有完全丧失。游离在道德底线的边沿。”

请被告人举出导演“订制”不死则自诉人讲真话,导演“订制”过死则自诉人讲假话的事实依据。哪位导演?如何“订制”?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的道德游离在道德底线边沿的事实依据。

    8.“但昨晚不同,不仅远离了道德底线,而且跌进了深谷......”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远离道德底线,而且跌进深谷的事实依据。

9.“在山东高院的精心设计下,为河北高院和你们搭建了天女散花般散布谣言的平台。”

请被告人举出山东高院为自诉人精心设计、搭建平台的事实依据。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天女散花般散布谣言的事实依据。

    10.“您是听证会现场‘后台’法律总顾问”

被告人曾于2015年4月30日在同一博客上发表了题为“关于聂树斌案听证人员洪道德擅自发表倾向性意见的严正交涉”一文,将自诉人封为聂树斌案听证人员,现在该文中又将自诉人封为听证会现场“后台”法律总顾问,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是聂树斌案听证会现场“后台”法律总顾问的事实依据。

11.“您是完完整整听完我的意见陈述,清清楚楚看过我所展示的全部证据的。”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完完整整听完被告人的意见陈述、清清楚楚看过被告人所展示的全部证据的事实依据。

    12.“道德,道德! 一个把道德镶嵌进名字里的洪道德,竟然完完全全的丧失了道德。”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丧失道德、并且是完完全全的丧失了道德的事实依据。

    13.“用谎言为公权力权利做工具和推手。”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用谎言为公权力做工具和推手的事实依据。自诉人用了什么样的谎言?自诉人如何为公权力做了工具和推手?公权力指的是什么?

14.“尽管长期以来说假话的历练,你说假话时有特强的心理调节和控制能力,但昨天您说那些话的时候,表情仍然非常尴尬。”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长期说假话的事实依据。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历练说假话的事实依据。

    15.“都是官家把您们请到后台演播室,和公检法共商通稿布局,推敲欺世词章。”

    请被告人举出官家把自诉人请到后台演播室、和公检法共商通稿布局、推敲欺世词章的证据。哪个官家将自诉人请到哪个后台演播室?自诉人和哪个具体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商通稿布局,推敲欺世词章?通稿在哪?如何布局?如何推敲?哪个词章是自诉人与公检法共同推敲的欺世词章?

16.“而您却除了献媚威权之外,还做了威权的打手,接过他们递过来的屠刀,将20年前被冤杀的聂树斌灵魂又斩杀了一次,并顺手向全国渴望聂案恶始善终的人们心中狠捅了一刀。”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献媚威权的证据。威权指什么,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整个国家政权吗?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做了威权打手的证据?如何做的打手?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持有屠刀的证据、屠刀在哪里、这把屠刀是谁递给自诉人的,是被告人声称的威权吗?威权递屠刀的目的是什么,是指使自诉人动刀斩魂捅心吗?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斩杀聂树斌灵魂的事实依据,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向全国渴望聂案恶始善终的人们心中狠捅了一刀的事实依据。

17.“您的手,现在正滴着红殷殷的血。不知这几日您每日三餐,吃的是否是殷红殷红的人血馒头。”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的手正滴着血的证据。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这几日每日三餐,吃的殷红殷红的人血馒头的证据。试问被告人能否用滴着红殷殷血的手、吃下殷红殷红的人血馒头?

    18. “乎案的纠错,似乎始终由体制内‘健康力量’主导,而聂案的鸣冤,一路走来,全都是民间力量奔走呼号,艰难挣扎着前行。答案不言而喻。 看来,洪道德教授的道德,总是和公权力交相辉映。而和平民百姓则泾渭分明。”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的道德和公权力交相辉映的事实依据。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的道德和平民百姓泾渭分明的事实依据。被告人提到的公权力指的是什么?

19.“回到焦点访谈。您的解读,在法律上,逻辑混乱,这是无道;在事实上,你满口谎言,这是缺德。”

请被告人对照焦点访谈,明确指出自诉人的哪些解读在法律上逻辑混乱?哪些解读在事实上满口谎言?请被告人对照焦点访谈,举出自诉人法律上无道、事实上缺德的事实依据。

20.“没亲历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这是不是常识?没到过现场,就不可能准确指认案发地,这是不是常识?百米之外绝对看不到荒草从中那个钥匙串是不是常识?在常识问题上洪教授都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您洪道德究竟道德何在?”

没亲历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这是什么常识?没到过现场,就不可能准确指认案发地,这又是什么常识?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在常识问题上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的证据。

21.“死者尸体背部表面肋骨严重损伤清晰可见,你们却视而不见,甚至故意隐瞒,这就不仅是常识问题了,也不是一般道德问题,而是品质问题、法律问题、犯罪问题!”

    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故意隐瞒的事实依据。自诉人故意隐瞒了什么?如何是品质问题、法律问题、犯罪问题?请被告人指明自诉人触犯了哪个法律,自诉人犯了什么罪?

 

    二、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被告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从捏造事实的数量上看,相对于仅仅捏造一、二起事实的诽谤案件,被告人捏造二十余起事实,数量之多、情节之严重,远超一般诽谤犯罪案件。

2.从博客及微博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上看,截止证据保全日(公证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博客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2779次,微博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65878次,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14.7倍;博客转发次数达到183次,微博转发次数达到2939次,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5.2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之规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法定入罪标准的22倍,表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应受法律最严厉之处罚。

3.从造成的犯罪后果上看,被告人有粉丝13万,被告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散布并广泛传播,在其博客和微博的跟帖中,有大量对自诉人进行辱骂、诽谤甚至恐吓、威胁人身安全的跟帖,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巨大,严重损害自诉人的名誉,该损害后果理应由被告人承担。

4.从主体身份和主观恶性上看,被告人是律师,是律师事务所主任,知法懂法,其故意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显现其主观恶性之深,不严厉处罚不足以促使其改恶从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自诉人依法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洪道德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附:

1. 刑事自诉状副本1份

2. 证据:博客公证书 1 份、微博公证书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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