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拆迁的部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6-29

关于公房拆迁的部分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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