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违章建筑被非法拆迁,购买人能否要求行政赔偿?
发布时间:2011-06-28

购买的违章建筑被非法拆迁,购买人能否要求行政赔偿?

案情:

李某向A乡政府购买了一间营业房用于开店。在经营期间,因乡政府改造道路,李某的营业房被强行拆迁,但乡政府未对李进行任何补偿。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A乡政府给予行政赔偿。经查明,A乡政府强行拆除李某的营业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此营业房在建造时未经合法审批,属非法建筑物。法院判决确认A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又驳回了李的行政赔偿请求。

问: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李某应该如何维权?

解答:

法院的判决正确。

1A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没有法定的条件而违法。但是,李某并不一定因此而能获得行政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先例行政职权一方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违法行政行为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李某的被A乡政府拆除的营业房属于非法建筑物,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而非法占地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此,李某的营业房不受法律的保护,依法应予拆除。由于是不合法的建筑物,即使A乡政府强制拆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确认无效,李某也无权要求行政赔偿,这关键原因在于李某的受损财产没有行政赔偿的法定条件——利益的合法性。

但是,李某仍然可以要求A乡政府赔偿损失。但不是通过行政赔偿的方式,而是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本案中,李某向A乡政府购买营业房,此时的A乡政府应为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一方。A乡政府将违法建造,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的营业房出售给李某,其与李某就此营业房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李某可以请示人民法院确认此买卖合同为无效的合同,要求A乡政府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请求分清过错责任大小,确定A乡政府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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