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
发布时间:2011-06-15

拆迁维权

基本案情:杨大伟(化名)2007年与清苑县电影发行公司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与2007年至201010月,就在2007的春天杨大伟经营的巴黎春天影楼开业了,由于杨大伟勤劳加上自己又善于经营,巴黎春天的生意越来越好,到自己店里拍婚纱照的新人不胜枚举,以至于在当地流行这么一句话“结婚拍照就到巴黎春天”。杨大伟每天也忙的乐在其中,就在2009年的3月的一天在办公室办公的杨大伟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清苑县电影公司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依据合同向法院提出诉讼。而就在此时有人听说这里要拆迁有很多打算要来巴黎春天拍婚纱照的新人也去了别的影楼。巴黎春天渐渐没有了往日的人气,杨大伟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所租的房子会拆迁,想到这几年为了影楼的发展投入了多少的精力,想到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影楼即将毁于一旦,难道就这么甘心“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只有找到专业的拆迁律师才能帮自己挽回损失,取得补偿。于是一场影楼保卫战就此拉开战幕……

案情分析:作为拆迁律师的我了解到法院已经受理了清苑县电影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对此作出裁决这对先生是极为不利的,当务之急就是找出案件突破口,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入手点:一、本案经拆迁律师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遵循先裁后审的法定程序,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所提供的县政府会议纪要不能证明存在拆迁的事实,而是存在拆迁的可能,故应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拆迁律师认为,其一,这是县政府原则性的意见,最终并没有确定该方案的实施;其二,该会议纪要说明的只是改造,并没有说明要对电影院予以拆迁;其三,建设项目的立项职权是发改委行使,县政府是存在超越职权的;其四,该会议纪要只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综上两点:原告所诉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且无有效证件证明拆迁事实的存在,法院应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先生在拆迁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反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

结语:找准切入点加上对法律的灵活运用,弱者也能扭转乾坤,成为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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