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诉省政府最终获胜
【事实概要】
城镇化的渗透,已经覆盖了太多的层面,大范围的改造已经成为发展之必须,“拆迁”这个措施也如雨后春笋般蔓延全国。沉浸在这一不可阻挡的大背景之下,有一批人也都有了另外一个身份——拆迁户。也许这就是人的宿命,一生可能也就只此一次的拆迁遭遇,可就是这一次,福兮?祸兮?是我们根本无法确定的答案。
2009年,对于李清(化名)和徐敏(化名)来说是个多事之年,二人均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城郊乡西拉沐沦大街北大三家村的普通农民,在这里过着简单的耕种生活。夏天是万物茂盛的季节,是大自然尽情发挥魅力的节气,但是就是在这个时候,故事的两个主角却听到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内政土法【2009】241号《建设用地批复》,批准李清和徐敏所在的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这让二人着实一惊,未有任何法律程序和相关公告,怎么能说征走就征走呢,重要的是,耕地是农民生活的依靠、保证,没有了田地,他们要靠什么养家糊口?
李清和徐敏陷入迷惘,仿佛前面是堵死的围墙,看不到前方的路,而且对方是政府,作为老百姓的我们该怎样选择,才能保护自己?带着满心的担忧二人商榷找到了赵健律师,经过一番咨询后,二人开始跟随赵律师走上法律维权之路。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写给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议申请书》
赵健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随即展开了专业的法律工作,
然而,当人们给自己坚定,点亮希望的曙光时,命运却并不站在我们这一方。直至
办案第二阶:呈请法院的一纸诉状
先礼后兵,经验丰富的赵健律师充分运用了这一精髓,在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消极态度后,律师一纸诉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一、被告严重超过复议期限,受理5个月后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计算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点错误,应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期限,当事人自知道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而对于此案中是否进行过征地公告,复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没有审查。
【律师说法】
就好像人生的复杂、曲折,我们需要用头脑,用努力去战胜一样,法律维权之路,也需要行之有效的战略。此案中,我们面对的是政府,需要的是技巧,在力量悬殊的背景下,不能冲动所为,当然,这需要律师的能力,慎重思量,要有沉住气的大将之风。在经过“礼”的先行之后,到了该果断的时刻同样也要拿出风范,这是就是金牌律师的魅力。
在双方地位相差悬殊的情况下,老百姓的利益和要求总是被忽视,处境的艰难、能力的有限,总是感觉要被庞大的气势的压垮,但是这一次的胜利,让人们知道,命运再多舛,也应该要有希望,有坚强的决心,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律师的选择和决定,因为那是历练的结果,那是经验的累积,是胸有成竹的自信的积淀,是律师的风采展现的最佳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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